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李X
被申请人:漯河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交管巡防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X月XX日向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2021年X月XX日,本机关向被申请人发送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要求其在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被申请人签收后始终未提出答复,也未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