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闫XX
被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0年XX月XX日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且未经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使用的“违法处理专用章”系内设机构使用,非行政机关登记备案印章。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所有的豫LXXXXX白色小轿车于2020年X月X日16时58分在漯河市湘江路未按规定停放,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其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被申请人在作出处罚前,已事先告知申请人,处罚程序合法;被申请人适用的“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违法处理专用章”是经登记备案的合法有效印章。
经审理查明:
2020年X月X日16时58分,申请人所有的豫LXXXXX白色小轿车在漯河市湘江东路与燕山南路交叉路口中原银行门前人行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发现后,现场开具《违法停车告知单》,对车辆停放情况拍照取证。2020年12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NO:X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NO:XXXXXXX《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
2.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对申请人违法停车现场拍照取证照片4张、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违法停车告知单》复印件;
3.申请人的行车证、驾驶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城市门面房前的道路属于城市道路中的人行道,申请人所有的豫LXXXXX白色小轿车在漯河市湘江东路与燕山南路交叉路口中原银行门前人行道路上未按规定停放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的规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过程中,向申请人开具了《违法停车告知单》,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各项权利,程序合法。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所加盖公章并无不当,申请人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人行政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作出的XXXXXX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