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许XX
被申请人: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京珠高速公路执勤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服漯河市交通管理支队京珠高速公路执勤大队2021年X月X日作出的编号XXXXXXX《京珠高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X月X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复议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京珠高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2021年X月X日XX时XX分许驾驶豫AXXXXX面包车行使在京港澳高速临颍至漯河段,途中女儿肚子疼,申请人打开双闪警报灯,将车辆停在紧急车道。申请人刚停车,一辆公安巡逻车停在申请人车辆前,向申请人开具的《京珠高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孩子肚子疼需要方便属于紧急情况,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未开执法记录仪,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的行为事实认定不清、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2021年X月X日XX时XX分许,被申请人执法人员驾驶警车巡逻至京港澳高速公路下行765公里100米处,发现申请人驾驶白色面包车停在应急车道上。经询问,申请人称自己家孩子要解手。针对申请人非紧急情况下在应急车道停车的行为,被申请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四款,对申请人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X月X日XX时XX分许,申请人驾驶面包车在京港澳高速公路下行765公里100米处,因女儿需要小便,在应急车道临时停车。
(二)被申请人2021年X月X日XX时XX分许当场对申请人作出《京珠高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具有执法资格,在执法过程中执法记录仪全程保持开启的状态。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被申请人执法视频,被申请人提供的当日执法记录仪视频,执法民警人民警察证的复印件、公安交通警察执法证件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河南省高速公路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车辆因遇障碍、发生故障、事故等停车后,驾驶员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行驶方向后方的一百五十米以外设置故障车警告标志牌;夜间、雨、雪、雾天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宽灯、尾灯和后雾灯。第四十七条规定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因前方发生事故、堵塞等情况必须停车时,应当依次停在行车道内,除事故救援车辆外,禁止占用应急车道停车、行车。本案中申请人女儿小便不属于紧急情况,申请人因女儿小便在应急车道上停车已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京珠高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执法过程中未开启执法记录仪,执法程序违反法律规定。根据双方提供的视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执法记录仪全程开启,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京珠高速大队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京珠高速公路执勤大队2021年X月X日作出的《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