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冉XX
被申请人: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新店派出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郾(新)行罚决字〔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21年X月XX日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郾(新)行罚决字〔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不存在,证据不足,显失公平、公正。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量裁适当。申请人复议申请的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2020年XX月XX、XX日,即郾城区新店镇冉口村村委会换届选举前一天和选举当天,冉XX在村内张贴大字报,主要内容为“孔香琴及其家人存在自私霸道,欺压群众的行为”;村民冉XX的《询问笔录》证实,2020年XX月XX日14时许,郾城区新店镇冉口村在冉口小学门口换届选举结束时,冉XX的妻子在小学院内辱骂了孔XX;村民赵XX的《询问笔录》证实, 冉口村举行换届选举的那一天,“小蛋儿”在村小学门口辱骂了孔XX;村民罗XX的《询问笔录》证实,冉口村换届选举结束后,冉XX在村十字街超市旁辱骂了孔XX;漯河市郾城区新店镇冉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冉XX的小名叫“小蛋儿”。
(二)2020年11月28日20时左右,冉XX在其个人所建的XX微信群里发了三条内容一样的信息,内容是:“@所有人 世道真是变了,婊子都能当干部了。自私霸道,为了一己之私侵占公共和群众个人利益,还不让群众说话,辱骂打击报复群众!这样的人都能当干部还有群众的好日子吗?”
(三)2020年XX月XX日,被申请人根据孔香勤的报案,对申请人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期间,被申请人对双方进行了调解,申请人不同意调解。XX月XX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具有的相关陈述、申辩等权利。2021年3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郾(新)行罚决字〔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侮辱他人,对其罚款5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申请人《受案登记表》,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孔XX作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被申请人对戎XX、冉XX、赵XX、罗XX分别作出的《行政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询问笔录》,申请人在冉口村内张贴的大字报内容及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冉口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2、被申请人郾(新)行罚决字〔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及执法民警的人民警察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本案中,申请人在冉口村内针对孔XX张贴大字报,在XX微信群发布辱骂信息,同时结合冉XX、赵XX、罗XX的《询问笔录》,已经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申请人存在侮辱孔XX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的郾(新)行罚决字〔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支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新店派出所作出的郾(新)行罚决字〔2021〕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