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夏XX
被申请人: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保障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X月X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X月XX日,申请人在淞江路与舟山路口350米处,驾驶车辆经过人行横道,无行人在人行横道上通过。申请人要求出具处罚决定书时,被申请人告知不交罚款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程序符合规定,证据确凿,法律引用适当,应当维持。
2021年X月XX日17:16:37,申请人驾驶豫LXXXXX机动车行经淞江路与舟山路口350米处通过人行横道,该车南面第一车道内行人正在人行横道处由南向北行走。行车过程中申请人未停车礼让行人。
当事人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自助办理该交通违法,符合公安部令第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
经审理查明:
(一)2021年X月XX日17时16分,申请人驾驶豫LXXXXX小型轿车由西向东通过松江路与舟山路口西人行横道。在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抓拍照片中,申请人临近车道,有行人正在斑马线上通行。
(二)2021年X月XX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记3分。申请人于2021年X月XX日在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平台在线支付200元,缴款码:4111XXXXXXX,支付单号:2103XXXXXXX。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复印件、申请人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平台》在线支付记录复印件、《违法处理》复印件、电子监控拍摄现场照片复印件2张;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拍摄现场照片。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第1款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人行横道是在车行道上用斑马线等标线或其他方法标示的规定行人横穿车道的步行范围,是防止车辆快速行驶时伤及行人而在车行道上标线指定需减速让行人过街的地方。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违法照片中,申请人在通过斑马线时未实施避让行人行为。被申请人对其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
申请人称不交罚款被申请人不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做出处罚决定书程序违法,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保障大队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