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保障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经延期,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2021年X月X日7时41分,因宝塔山路南正常行驶车道是单车道,有施工围挡占用了三分之一的机动车道,并且非机动车占用该车道,严重影响了该车道的正常通行,迫使申请人借道通行。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认定不清,应当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被申请人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维持。申请人驾驶豫LXXXXX号机动车于2021年3月1日在丹江路与宝塔山路交叉口由北向南占用对向左转直行车道。根据电子监控照片显示,当时由北向南方向右侧车辆正常通行,该车道不存在阻碍交通情形,申请人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LXXXXX小型轿车,于2021年X月X日7时41分,行经丹江路与宝塔山路交叉口时,由北向南占用对向左转直行车道行驶。根据电子监控照片,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X日作出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3分。
(二)丹江路与宝塔山路交叉口,宝塔山路南有建筑施工围挡,占据部分交通道路,留有一车道供机动车辆行驶。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记录证据照片显示由北向南方向右侧有车辆正常通行,未碾压实线且未占用对面车道,该车道可正常通行。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2张,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驾驶车辆违法照片2张,被申请人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本案中,申请人称施工围挡占用三分之一车道,非机动车占用车道,迫使申请人借道通行。被申请人提供的电子监控记录证据照片显示由北向南方向右侧有车辆正常通行,未占用对面车道且未碾压实线,该车道可正常通行。本机关认为,非机动车占用车道时,申请人应当待非机动车驶过后,跟随行使,而不能直接从对向车道超车通过,申请人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漯河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勤务保障大队作出的XXX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