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杨XX
被申请人: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第三人:崔XX
申请人对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不服,以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被申请人,于2021年X月XX日向漯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人民政府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的决定,为申请人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
申请人称:申请人购买的是有合法有效房产证的房屋,享有合法物权权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未告知应补正的内容,不符合法定形式。
被申请人答复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与房产用途不一致,提交的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经审理查明:
(一)申请人和第三人于2020年XX月XX日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合同》,约定第三人将其位于漯河市郾城区纬一路XX家园小区X栋X单元X楼东XXX号的房屋转让给申请人。2021年X月XX日,申请人到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申请办理房产转移登记。该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三人崔XX,证号为漯河市房权证郾城区字第XXXXXXX号,房屋用途为住宅。该房屋所占用土地的证号为崔XX名下漯国用(2007)第00XXXX号土地使用证,该宗土地的用途为工业用地,房产与土地的用途不一致。
(二)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申请登记的房产所占用的土地用途与房产用途不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申请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先依法变更土地用途,土地用途变更前不能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以申请人申请登记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于2021年X月XX日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崔XX名下漯河市房权证郾城区字第XXXXXXX号;崔永红名下漯国用(2007)第00XXXX号土地使用证;《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调解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漯河市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交易服务中心是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内设机构,该中心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其实质为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第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看,不动产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只需要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要件的即可受理,受理之后再进行实质审查,依法决定是否予以登记。本案中,被申请人在《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以及《行政复议答复书》中,一直在强调申请人申请转移登记的房屋用途为住宅,其占用的土地用途却是工业,土地用途和房屋用途不一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需要经过批准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实质上是以实质审查代替形式审查。被申请人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以申请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作出《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显然属于法律依据适用错误。
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一、撤销被申请人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不动产登记不予受理告知书》;
二、责令被申请人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