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司法鉴定人延续登记审核转报
二、事项编码:005777206XK5699700e
三、事项类型:承诺件
四、办理部门:漯河市司法局
五、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六、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漯河市嵩山东支路智慧港A座二楼司法局窗口
八、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九、办理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
第三条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六条 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编入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鉴定人或者鉴定机构的增加和撤销登记情况,定期更新所编制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名册并公告。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9月29日 司法部令第96号)
第九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人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司法鉴定人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
第十条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委托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协助办理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有关工作。
十、结果样本:受理通知单
十一、收费信息:不收费
十二、收费依据:无
十三、联系电话:0395-5691121
十四、监督电话:0395-317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