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制定《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指引》
强力推动服务型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发布日期:2021-04-22 信息来源: 依法行政指导处 责任编辑:张帆 编  辑:张帆

漯河市为深化服务型行政执法规范化、长效化建设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推动行政执法由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从强制性向非强制转变4月14日,漯河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漯河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指引》《指引》共七章三十三条,涵盖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服务内容、方式方式、实施要求等。《指引》指出,在开展行政执法中,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在执法中贯彻服务理念,行政执法人员即是执法者,又是服务的提供者,目的是实现管理、执法、服务有机统一。《指引》强调,在行政执法中,要积极采取行政指导、行政调解、法律风险防控等服务方式进行,并明确在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中,服务什么、怎么服务、达到的效果都作了详细规定。《指引》要求,各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单位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学习教育、培训考试、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柔性执法理念,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漯河市按照省委省政府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要求,通过创新举措、示范引领、观摩交流、督促指导,充分调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在全市形成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的热潮,使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在全市落实落地,取得成效。《漯河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指引(试行)》全文如下,供借鉴参考。

漯河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指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推动行政执法由管理思维向法治思维转变、从管制导向向服务导向转变、从强制性向非强制优先转变,广泛推行人性化执法、柔性执法、阳光执法,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意见》等精神,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服务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过程中,以严格执法为基础,将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精神有机结合,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与为人民服务宗旨有机结合,将管理、执法和服务有机结合,实现管理、执法和服务“三位一体”、相互交融、相互促进,执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执法模式。

第三条  服务型行政执法主体是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四条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实施对象行政执法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五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坚持服务理念,遵循合法、合理、适当、必要、最少侵害原则,积极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

第二章  服务型行政执法的主要方式

第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转变执法理念,改进执法方式,大力推行行政指导,完善行政指导程序,规范行政指导行为,提高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

第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依法、灵活开展行政调解,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协调和劝导等方式,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解决争议纠纷。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主动梳理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分析违法行为产生的原因,依据职责制定防范和化解措施,促使行政相对人防范、纠正违法行为,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防止和减少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和自身合法权益遭到损害。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行“互联网+”行政执法模式,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效能和服务质量。

第十条  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中探索服务型行政执法创新做法。

第三章  行政指导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把行政指导贯穿行政执法全过程,综合运用引导、示范、提示、辅导、建议、规劝、约谈、回访等非强制方式,依法促使行政相对人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第十二条  实施行政指导,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合法原则、增益止损原则、自愿原则、合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十三条  行政指导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制作行政指导文书,也可以采取口头或者电话、短信、微信、简易行政指导书等其他简易形式。主要通过以下形式开展:

(一)引导。行政执法机关制定发布引导性、鼓励性政策、规划、计划、信息,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示范。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树立行为典范、推荐展示等方式,带动行政相对人自愿按照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符合社会公益、符合行政管理目的,同时也符合其总体利益的方向去作出行为。

(三)提示。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相对人理应知晓但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和事项善意地告知、提醒,促使其加以注意和警惕,妥善解决问题,避免不必要的错误和损失。

(四)辅导。行政执法机关就行政管理业务、行政管理信息、法律政策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以具体的指点指引、说理释惑、解释帮助。

(五)建议。行政执法机关基于行政管理、行政执法需要,向行政相对人提出建议、表明意见,供其选择参考。

(六)规劝。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相对人可能发生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可能造成危害后果,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升级等情形时,开导、劝说、说服行政相对人,促使其接受行政执法机关的意见,纠正违法,改正错误,避免违法行为扩大或再犯类似错误。

(七)约谈。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集体或个别约见,进行交流沟通、交换意见,了解有关情况,指出发现的问题或违法事实,宣讲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配合、自觉履行义务

(八)回访。行政执法机关对重大复杂、在社会产生广泛影响或者认为有必要进行回访的行政案件,回访行政相对人,督促指导纠错措施,巩固执法效果,了解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征询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互联网+”在行政指导中的应用,逐步实现行政指导工作信息化。

第四章  行政调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充分发挥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日常监管执法、受理投诉举报时,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和途径。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要建立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基于行政当事人的自愿,依法居中调解或指导协调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从而化解行政争议。

第十七条  实施行政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效率原则。

第十八条  行政调解可采用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简易程序适用于案情简单、当场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一般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的争议纠纷,主要分为以下步骤:

(一)启动。行政执法机关可以依职权启动行政调解,也可以依申请启动行政调解,但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

(二)受理。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决定是否进行行政调解,决定受理当事人申请的,应当告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和注意事项等。

(三)调处。行政执法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在行政调解过程中依法享有的权利、遵循的程序及相关事项,调解中,要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和质证,分析归纳各方争议的焦点,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引导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涉及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影响较大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邀请专家学者、社会人士参与调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作行政调解笔录,全面客观记载调解的过程和内容。对争议纠纷基本事实有异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可采取听证、现场调查等方式取证。

(四)结案。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事项、查证的事实、调解结果、各方当事人的签名或盖章等,并加盖行政执法机关印章或行政调解专用章。经调解无法达成协议的,行政执法机关应中止调解,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

第五章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

第十九条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梳理公布行政相对人的违法风险点,有针对性地实施行政指导,促使行政相对人积极预防、主动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行政相对人法律风险防控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梳理违法风险点。行政执法机关将行政相对人容易疏忽、出错的问题,易发、多发违法行为等风险进行梳理,根据违法表现形式、形成原因、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发生的概率等,将风险点划分为高风险违法等级、中风险违法等级和低风险违法等级。在梳理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过程中,行政执法机关要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并充分吸收社会各界特别是行政相对人的合理意见。

(二)公布违法风险点。行政执法机关应将梳理后的风险点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予以公开,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公布的内容包括行政相对人类别、违法风险点、法律依据、风险等级、指导方式及措施等。

(三)实施行政指导。行政执法机关在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过程中,要及时灵活实施行政指导,防控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要以预防风险为主,提前介入,从源头上化解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定期对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形成报告。分析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梳理违法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的过程和结果,公布和宣传情况。

(二)实施防控。分类或者逐项说明实施防控措施的时间、地点、人员和过程等详细内容。

(三)对比分析。通过对同期同类违法行为的数量、行政相对人的法律遵从度和社会公众的满意度等数据对比,分析落实法律风险防控制度的成效。

(四)总结评估。取得的经验、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积极推动“智慧法律风险防控”,引入大数据、智能分析等先进手段,探索开展法律风险等级分类管理,实现科学分析、精准识别、自动预警、主动介入。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探索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容错纠错机制,梳理公布轻微违法免罚清单、一般违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构建和谐执法关系,让执法有力度,更有温度。

第六章  “互联网+”行政执法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行政执法和公共服务平台,强化网上执法服务能力和水平,推进执法事项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网上听证、网上调解、网上指导、网上咨询和网上意见反馈,让数据多跑腿、群众少跑路。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强化科技、武装在行政执法、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利用音频、视频监控等电子技术手段,实现行政执法影音资料的全过程记录、安全传输、长期保存,不断优化行政执法效能。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积极推行跨部门联合执法新模式,探索实施统一、规范、多级联动的“互联网+监管”,加强信息资源互联互通互享,推动云计算、大数据、“互联网+”等新技术手段与行政执法深度融合。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各县区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直各行政执法单位负责组织开展本县区、本系统的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行政执法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本单位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八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通过学习教育、培训考试、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引导行政执法人员树立柔性执法理念,提升服务型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各行政执法单位应当及时总结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的成功经验和创新做法,积极争创服务型行政执法先进典型。

第三十条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将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纳入依法行政督导平台、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定期对各县区和市直行政执法单位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三十一条  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开展服务型行政执法优秀案例评选活动,对典型案例予以推广。加强对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的动态管理,大力推行服务型行政执法单位结对帮扶,引导带动更多执法单位争创全市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择优推荐申报全省服务型行政执法示范点、服务型行政执法标兵。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报告中对服务型行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汇报。

第三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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