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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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情 简 介
2021年5月的一天,家住江苏江阴某小区的向某回家后,将车停放在楼下。第二天一早,向某打算开车出门,却发现车辆前挡风玻璃被一个花盆砸中,玻璃出现多处裂痕,疑似从楼上掉落。
向某立即到派出所报警,民警出警查看现场,并对该楼的住户逐一询问,确认是401住户戴某家阳台上的花盆被大风吹落,正好砸到了向某停在楼下的车。
向某与戴某就赔偿费用进行协商,但始终未能达成共识,向某只得先行维修车辆。因保险公司承保了向某车辆的车损险,定损后,该保险公司赔偿了向某维修费6千余元。该保险公司因此取得对戴某的代位求偿权,遂向法院起诉。
本案中,戴某家阳台上花盆坠落砸坏车辆,戴某作为花盆的所有人、管理人,提交的事发当日天气预报情况、阳台照片及事发时家中无人的陈述等均不能证明其无过错,戴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案涉车辆的损失,该保险公司已经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依法取得向侵权人的代位求偿权,戴某作为直接侵权人应当向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
因此,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决戴某向该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6438元。
法条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关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致害责任,使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被侵权人只需证明自己遭受的损害系因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所造成的即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由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自己没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便应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cctv今日说法
编辑: 陈见春
审核: 殷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