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颜某从事柳编生意,因缺少资金,于2009年至2015年间多次向汪某借款,2015年7月7日颜某为汪某书写借条一张,内容为:借条 借人民币25000元 贰拾伍万元正 颜某2015年7月7号,该借条背面有汪某对颜某多次偿还借款11600元的记录。汪某患重病期间,曾让其亲属骑车带其到颜某家要款,其亲属也多次前去催要。汪某病逝后,其亲属陈某等三人作为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颜某偿还借款250000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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