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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9章63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即日起,“法治漯河”微信公众号、《漯河日报》“司法行政之窗”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刊登。
第五章 教育帮扶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为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必要的场所和条件,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
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政府开展教育帮扶的职责和人民团体协助教育帮扶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政府开展教育帮扶的职责的规定。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明确了开展教育帮扶工作的责任主体。第二,相关主体要“通过多种形式”提供场所和条件。第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参与对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社会力量,主要是事业、人民团体、社会和群众性组织、村(居)委会、企业等单位和个人。第二款是关于有关人民团体协助教育帮扶的规定。
【实践中需注意的问题】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包括县级、市级、省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主要包括发展改革委、城乡住房建设、财政、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
2、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扶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或通过社会组织委派社会工作者为社区矫正工作进行专业的服务,提高教育质量和帮扶效果。
3、人民团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相关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工作,要注意结合社区矫正对象的特点,充分发挥人民团体各自独特的优势,开展有针对性的教育帮扶。
第三十六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需要,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法治、道德等教育,增强其法治观念,提高其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应当根据其个体特征、日常表现等实际情况,充分考虑其工作和生活情况,因人施教。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的规定。第一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教育的规定。本款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是基于现实工作需要。第二,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内容,主要应当从法治和道德教育两方面着手。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的目的是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道德素质和悔罪意识。第二款是关于社区矫正机构开展个别教育的规定。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准确定位教育在社区矫正工作的作用。教育矫正是社区矫正的中心任务,是实现社区矫正目的的最重要方式,是检验社区矫正效果的关键。通过教育帮助社区矫正对象认识到错误,真诚悔悟并有悔改的意愿和行为,树立法治意识、规则意识,让其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社区矫正制度等,以实现社区矫正目的。
2、以社区矫正对象的问题为核心,突出问题导向,确定社区矫正的教育内容。实践中,有的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设置的教育内容和开展的教育矫正,更多关注时事、普遍性法律规范等,与社区矫正对象的个体需求及自身存在的问题具有一定差距,有表面化、形式化的倾向。方式上以社区矫正机构灌输为主,不注重特定社区矫正对象的不足和需求,导致教育未能入脑入心,实际效果与目标需求尚有一定差距。因此,社区矫正机构要通过调查和研判分析等方式,全面准确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思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实际需求,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教育内容、制定教育方案,提高教育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坚持“一把钥匙开一把锁”。在个性化教育中,可与根据本法第二十四条制定个别化矫正方案的要求相统一。社区矫正机构要精准研判每名社区矫正对象的犯罪风险及矫正需求,制定个别化、针对性教育内容,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进一步开阔教育的思路,丰富教育的内容,深化教育的内涵,确保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能入脑入心,实现社区矫正对象在思想和行为上的转变。
第三十七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对就业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帮助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在校学生完成学业。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依法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就业就学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我国宪法规定,劳动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第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政府职能分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政府部门和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是促进就业的主体单位,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协助开展促进就业工作,依法维护符合就业条件公民的劳动权利。第三,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准确认识就业与预防犯罪的关系。劳动就业是财富之源,就业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就业关系到人的生存问题。如果有劳动能力的人长期找不到工作,不但其物质生活受到影响,而且极易使其思想发生变化。很多国家的研究发现,高失业率常常与高犯罪率联系在一起;因为未就业,失业人员整天无所事事,进而无事生非;同时,因缺少经济来源,容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实践中,社区矫正中处于就业年龄内的社区矫正对象,无业可就的占比很高,因而造成教育矫正效果不佳,并走上犯罪道路。对此有必要引起高度重视。
2、把握好促进就业的实施主体。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而不能越俎代庖。社区矫正机构要从法律服务和协调的角度,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在就业方面消除就业歧视,协调相关部门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落实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履职。
第三十八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利用社区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帮扶的规定。本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有引导志愿者和社区群众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必要的教育帮扶的职责。第二,充分利用社区资源是做好社区矫正工作的基础。第三,对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形式,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特殊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的界定。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是社区矫正对象中的弱势群体,除通过合理渠道享有社会保障外,基本生活仍须救助的社区矫正对象,是教育帮扶的重点和难点。有几个特征:一是危险性高,属于高危人群;二是负面情绪重,易自暴自弃;三是管理难度大。
2、要做好对特殊困难社区矫正对象的帮扶情况的监督。要做好公示等工作,确保帮扶的是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确保帮扶的社会资源用到该用的人、用到该用的事务上,杜绝资源的滥用,浪费财政资金、无端消费公共善心等。
3、参与帮扶的社区群众的基本条件。在实践中要注意社区居民和社区群众的区别;社区居民是居住在社区范围的人;社区群众是除社区居民以外,可以是社区范围内长期从事生产和消费的人。参与有特殊困难的社区矫正对象教育帮扶工作的社区群众要考虑到熟悉本社区情况或在社区有一定影响力和威望。
4、加强社区教育帮扶与社区矫正机构工作的衔接。社区组织和社区矫正机构要做到信息互通,做好工作衔接,实现帮扶措施与监督、教育的有效结合和相互促进。
第三十九条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应当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
【条文释义】
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是社区矫正对象的相关特定主体。本条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第一,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协助教育的义务法定。第二,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协助教育义务的主体法定。第三,社区矫正机构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应当根据个体社区矫正对象的现实情况和实际需要,明确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具有法律规定的协助教育义务;在其怠于履行协助教育的义务时,应当进行提示和督促。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注重与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家庭成员的良性沟通。社区矫正对象的监护人、家庭成员与社区矫正对象朝夕相处,对社区矫正对象社会交往、思想变化掌握最准确、最及时。社区矫正机构在工作中要认真审视和准确定位与社区矫正对象监护人、家庭成员的关系,在关系建立之初即应当向其阐明法律规定义务,更应向他们表明社区矫正的目的,与他们达成目的和协作方式上的共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在最大范围形成一致,共同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工作。
2、要处理好教育矫正对象所在单位或者就读学校协助教育和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关系。实践中,很多罪犯进入社区矫正后,其工作单位并不了解其被判处刑罚的情况,社区矫正对象本人也因各种原因向单位保密;出现这种现象的原因多样,多集中于社区矫正对象怕丢面子和工作单位知情后会解除劳动合同等;故此,社区矫正机构在实际工作中要做好前期筛查,分清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工作单位开展工作,宣传社区矫正的性质和意义,最大限度调动工作单位的协助积极性。同时,要做好相应的保密工作,特别是对于在读学生,对社区矫正对象判处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相关情况,限定于与其紧密相关的几个人掌握情况,避免大范围扩散,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矫正产生负面影响。
3、要注重调动各方积极力量协助做好对社区矫正对象的教育工作。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绝不是单纯社区矫正机构的事情,也不是哪一个人能够独立完成的任务。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民政、人社、妇联、残联等成员单位的协作,根据社区矫正对象个体情况,开展教育工作;同时,在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等方面积极引入专业力量,提高专业矫正工作质量;建立专家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加强与大专院校的合作,形成专兼职结合的教育队伍。最终形成以社区矫正对象需求为出发点,调动全社会的力量开展教育的局面,确保社区矫正的教育取得效果。
第四十条 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公开择优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者其他社会服务,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的帮扶。
社区矫正机构也可以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上述帮扶活动。国家鼓励有经验和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引导专业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对社区矫正对象提供帮扶的规定。第一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社区矫正机构购买社会服务应当通过公开择优的方式。二是购买服务的内容应当是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或其他社会服务。三是要达到为社区矫正对象在教育、心理辅导、职业技能培训、社会关系改善等方面提供必要帮扶的效果。第二款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是社区矫正机构通过项目委托社会组织等方式开展帮扶。二是国家鼓励有经验有资源的社会组织跨地区开展帮扶交流和示范活动。
【实践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要规范社会组织参与帮扶活动的内容。按照社会力量参与非执法类事务的原则,坚持社区矫正机构刑事执行管理与社会力量参与帮扶适度分离,以项目化、清单化的形式,明确协助调查评估、收集矫正信息、进行心理辅导、评估矫正需求、开展教育学习、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就业就学、改善社会关系等非执法类事项,作为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范围,形成与社区矫正机构执法管理机构工作职责相对清晰、互为补充的工作格局。
2、要做好专业社会组织的孵化培育。社区矫正既是刑事执行活动,又具有社会工作性质,培育一批专门从事社区矫正领域内工作的社会组织是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要重点孵化培育发展一批有影响、有规模的社区矫正专业社会组织,以此影响和推动本区域内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要引导社会组织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提升资源整合、项目管理和社会工作服务水平,增强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能力。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区矫正信息公开制度,着力提高其社会公信力。
3、要切实抓好政府购买服务经费保障。必要的经费保障是开展帮扶工作的前提,要依法依政策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科目,明确将政府购买社区矫正社会工作服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足额给予保障,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经费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强社区矫正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不得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开购买社会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4、要合理提高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福利待遇。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承担着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的大部分工作,是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队伍。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薪酬保障,合理提高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制定完善有利其职业发展的配套政策措施,为其提供必要的设备、技术及其他条件的支持等。要研究完善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奖励政策,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确保社会工作者队伍稳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