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四)
发布时间::2020-05-13 来源:本站 浏览:2970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19年12月28日通过,该法共九章六十三条,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标志着社区矫正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具有重要意义。“法治漯河”现开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宣传专栏,将法条、部分条文释义、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等予以介绍。



第三章   决定和接收


第十八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条文释义】

本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社区矫正决定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调查评估。第二,可以委托社区矫正机构或者有关社会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第三,调查评估的内容是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社会危险性和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分析,提出评估意见,供决定社区矫正时参考。第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九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条文释义】

本条共分两款。第一款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应当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第二款规定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告知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按时报到。


第二十条 社区矫正决定机关应当自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并在十日内送达有关法律文书,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执行地公安机关。社区矫正决定地与执行地不在同一地方的,由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将法律文书转送所在地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条文释义】

本条是关于社区矫正决定机关作出相关判决、裁定和决定后的通知和法律文书送达的规定,可以从两个方面理解:第一,向执行地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和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第二,社区矫正法律文书应当抄送、转送有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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