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四部门联合出台通告 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
发布时间::2020-02-14 来源:本站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司法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冠肺炎疫情

防控期间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有效维护社会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在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公安机关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

二、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等扰乱公共秩序的;拒不配合卫生防疫、医疗卫生机构及街道、社区、村(居)委等组织、人员采取的健康登记、流行病学调查、样本采集检测、环境卫生整治和病菌消杀等防控措施,不听劝阻的;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漯等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企事业单位、物业小区等单位及人员拒不落实政府部门相关防控措施的;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违反政府疫情防控规定,不及时报告疫情重点地区来漯河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履行居家医学观察报告责任、拒不配合政府、社区工作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所采取防疫、检疫、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五、故意堵塞交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交通工具通行以及其他扰乱交通秩序行为影响疫情防控工作的。

六、故意伤害、恐吓、侮辱、诽谤医务、防疫和其他依法履行疫情防控职能工作人员,或者在医疗机构、疫情防控检查点等场所滋扰闹事的。

七、故意编造、传播与疫情相关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或其他媒体散布,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情节严重的。

九、生产、销售伪劣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测温仪、手套、消毒液等防治、防护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假药、劣药的;生产用于防治新冠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生产明知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而销售的。

十、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或者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对推销的商品、服务作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一、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二、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新型冠状病毒传染扩散的工作的;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医疗废物、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

十三、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行为的。

十四、盗窃、诈骗、抢夺、破坏、侵占、挪用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的。

十五、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具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病人、疑似病人误诊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七、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政治稳定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政法机关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0395110),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漯河市人民检察院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司法局
2020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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