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冲动是魔鬼,很多人在怒发冲冠后最容易丧失理智,做出让自己后悔一辈子的事情来。
检察官在此提醒各位,做事三思而后行,因为任性的后果真的很严重!
案情回顾
姜某某怀疑其丈夫李某与石某某有不正当关系。某天上午在得知石某某驾车与李某一起外出后,姜某某立即驾车并使用手机定位功能一路追赶。
上午10点左右,姜某某驾车追至京承高速出京方向72公里处,发现石某某所驾车辆在其前方行驶,遂给其丈夫李某打电话,然而李某并未接听。此时的姜某某在一定要把李某找回家,不能让两个孩子失去父亲的念头驱使下,驾车在高速公路上用车头撞向前方正在行驶中的石某某驾驶车辆的尾部。石某某所驾车辆被撞失控后与同方向行驶的一辆水泥罐车发生碰撞,水泥罐车被撞失控冲过道路中间的隔离带最终停在了对向车道内。由于姜某某的一时冲动和不计后果,造成了石某某和李某受伤,三车和道路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事故发生后,犯罪嫌疑人姜某某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依法逮捕。在看守所内的姜某某表示当时想着以开车撞向石某某所驾车辆的方式能够阻止李某和石某某继续前行,找回李某,就什么都不顾了。没有想到此举可能会造成车毁人亡的严重后果,想想挺后悔的,也知道错了,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并接受法律处罚,希望能够得到从轻处理。
检察官说法
法律面前谁都不能任性。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在高速公路上故意驾车撞击他人车辆,其主观上虽未有希望发生危害结果的意图,但在车辆高速运行的公路上,普遍都能够预见到撞击他人车辆极易造成车辆失控,进而发生不可控的连锁反应的情况,因此姜某某主观上属于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而且由于姜某某的驾车冲撞举动也造成了两人受伤、道路损坏的后果,危害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符合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姜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将会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