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桂某是本市一家物流公司员工,月薪4500元。11月的一天,桂某由于前一天和老朋友喝酒喝太晚,第二天上班时精神恍惚,在搬运一件很重要的货物时操作失误,导致货物从货架上跌落,造成了损坏。经客户事后估损,损失达到2万余元。因为是物流公司操作失误,公司不得不按照与客户的合同对客户的实际经济损失进行了赔偿。11月底,公司以桂某工作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理由解除了劳动合同。桂某离开公司后,发现自己当年度经折算还有4天年休假未休,向公司提出要求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但遭到物流公司拒绝。桂某遂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
□争议焦点
桂某认为:自己虽然因工作重大失误造成公司损失而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享受当年度年休假待遇。虽然当年自己未提出休年假,公司也没有安排他休年休假,经折算有4天年休假未休,公司应支付相应待遇。、
公司则认为:桂某未向公司提出休年休假,可视为其放弃当年度的年休假权利。其次,公司是因桂某工作出现了重大失职的情形而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即造成桂某无法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原因是其自身,所以公司无需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本案焦点:第一,桂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可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第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违纪员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裁判结果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对桂某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当年度4天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请求予以支持。
□律师点评
焦点一:桂某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是否可视为其放弃年休假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由此可见,带薪年休假实际上是用人单位安排,而非必须由员工本人提出才能启动,换言之,即使员工没有提出休年休假的申请,用人单位也应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在员工没有以书面等形式明示放弃休假的前提下,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相应的责任。所以本案桂某未曾向用人单位明示放弃休假,因此他在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提出年休假申请,不能视为其自动放弃年休假申请,即用人单位“视为桂某放弃休年休假”主张不能成立。
焦点二: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违纪员工的未休年休假工资?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从法条上来看,这里所说的“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应该包括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依据第四十四条第(一)、(二)、(四)、(五)项终止劳动合同。如果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者非过失性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劳动合同终止等而未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单位需支付劳动者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实践中,只有当劳动合同的解除系劳动者提出的,离开用人单位当年还尚有未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此,当员工提出辞职,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其休假的,用人单位可免除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法律责任。而员工违纪则不同,因为用人单位可在安排员工休完年休假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即该情形不会造成用人单位无法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因此,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管是因员工过错解除还是非过失性解除,都不影响员工享有的年休假权利,用人单位都应支付员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所以本案中桂某虽因违纪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这并不影响他享有的年休假权利,即桂某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其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当然,依据规定,用人单位可在一个年度内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跨年度的未休年休假,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仍然不能免除。不过,法律界对于此案判决仍存争议,建议用人单位即使以严重违纪解除,还是尽量安排职工休年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