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是什么?
答:公民对下列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1.请求国家赔偿的;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7.请求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赔偿的;8.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请求维护合法权益的;9.农民工、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10.妇女请求入学、用工、劳动保护及离婚维护合法权益的;11.请求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12.对残疾人申请刑事法律援助,特困残疾人、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一户多残及老残一体、孤残儿童等群体申请民事法律援助的。
问:法律援助一定要本人申请吗?
答:法律援助要由本人亲自申请,因客观原因不能自己申请的,可书面委托别人办理。例外情况:1.申请人是未成年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但是代理申请民事、行政法律援助的,应是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法定代理人。2.申请人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可通过其近亲属代为申请法律援助,也可通过法院、检察院、公安、监狱、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向法律援助机转交法律援助申请。
问:申请法律援助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2.经济困难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材料。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书面记录;4.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只需提交身份证明和农民工身份证明材料。
问:到哪里开经济状况证明?
答: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权出证的机关、单位出具。没有相关规定的,则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所在单位出具。
问:受援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答:1.如发现接待人员和案件承办人员不履行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收取费用,私自收案,服务态度不好,可向当地司法局或上级法律援助机构投诉;2.受援人有权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进展情况,对案件承办人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可要求更换;3.受援人应提供真实案件材料,如提供虚假的案件材料,经查实,可终止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