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2日,漯河市生态环境局发布第二批3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两家企业分别被罚7.72万元、4.6万元,公安机关依法拘留3人。
漯河某塑业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案情简介
依据举报线索,2021年3月30日11时05分,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处于生产状态,北侧厂房内编织袋印刷机和南侧厂房内彩印机正在生产作业,配套建设的两套废气处理设施均未运行,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处理设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处罚款7.72万元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
漯河某生化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案
案情简介
根据环境举报重点问题线索,2021年5月27日晚,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漯河某生化有限公司进行现场突击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分别在该公司上风向厂界和下风向厂界处,对该公司产生的无组织废气采样检测。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臭气浓度(无量纲)最高值为27,超过标准值0.35倍(标准值:20),该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
查处情况
经现场检测,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有效防止恶臭气体排放”,符合《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立案条件。
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立案调查并下达责令(限期)改正决定书。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三条第(一)项和《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作出处4.6万元的罚款决定,目前该公司已按期足额缴纳罚款并按要求进行整改。
临颍县陈庄乡无名加工厂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有毒物质涉嫌污染环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2日,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执法人员在执法监管排查中发现,临颍县陈庄乡大蒋庄村村南200米刘陈路路西有一无名石英石加工厂,执法人员立即对该石英石加工厂进行现场检查。
经查,该石英石加工厂清洗处理石英石后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一条约40米的蓝色软管排放到厂区西北侧一无任何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涉嫌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市生态环境局临颍分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渗坑废水进行取样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厂区废水排水沟、1号加工池、2号加工池、3号渗坑、pH值均小于1,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包含的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900-300-34(使用酸进行清洗产生的废酸液),确定为通过渗坑排放危险废物。
查处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五)项、第十五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该加工厂通过渗坑的方式违法排放有毒物质,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目前,该案件已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办,公安机关已依法拘留3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