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我省近日出台《河南省行政处罚听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有哪些背景和意义?有何亮点?11月8日,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
“长期以来,由于我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各个环节缺乏全面、具体的规定,使得执法部门在实践中缺少规范指引,工作随意性强、标准不统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听证的有效实施。”省司法厅高级法律专务梁增杰说,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出台后,我省顺势而为,出台了《办法》,对听证事项范围、听证申请和受理、听证准备、听证会具体流程以及听证笔录的效力等都做了具体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重要作用。
“我省是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根据行政处罚听证的新规定,国内第一个出台配套省级政府规章的省份,充分体现了政府立法积极服务、保障法治政府建设的作用。”梁增杰介绍。
明确了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利的行政处罚事项范围,特别是细化了较大数额标准,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如,明确了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罚事项。梁增杰介绍,为细化我省较大数额标准,省司法厅对我省以及全国的有关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并组织有关省直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个体工商户、法律顾问等进行了研究论证。从纵向考虑了我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涨幅,从横向考虑了我省与外省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并兼顾我省行政执法实际和未来长期发展,确定了我省较大数额标准。
“在制度设计上坚持最大程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为原则,是《办法》的另一个亮点。”梁增杰说,办法规定,当事人享有要求或者放弃听证、申请延期听证、申请回避、委托代理人、陈述、申辩、举证、质证、核对听证笔录等各项权利;当事人除了可以书面提出听证要求外,还可以用邮寄、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等方式提出;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并明确要求举行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这些详细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