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两个办法的出台,是省司法厅贯彻落实《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的具体实践,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人民调解工作,推动人民调解员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激发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和职业自豪感,服务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河南、法治河南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备案工作办法》,人民调解组织应当自设立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备案,村(社区)、乡镇(街道)、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组织应经司法所初审后向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县级以上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应向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确需向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由主管部门、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与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商定。
《备案工作办法》强调,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布,未纳入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名册的,不应以人民调解名义开展调解活动。
《等级评定办法》明确,人民调解员的评定等级分为一级人民调解员、二级人民调解员、三级人民调解员、四级人民调解员共四个等级。此外,《等级评定办法》对等级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等级评定程序、申请等级评定需提供的材料、取消人民调解员等级的情形等分别作出了规定。
一级人民调解员为最高等级,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从事人民调解工作满 2 年的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可以申请等级评定。根据《等级评定办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坚持“谁评定、谁颁证、谁管理”的原则,一级人民调解员由省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评定、管理;
二级人民调解员由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评定、管理;
三、四级人民调解员由县(市、 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负责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