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市直机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依据该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实际,经市政府依法审查,确认以下市直机关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以依法独立行使行政执法职权。
漯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漯河市教育局
漯河市科技局
漯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漯河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漯河市公安局
漯河市民政局
漯河市司法局
漯河市财政局
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漯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漯河市生态环境局
漯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漯河市交通运输局
漯河市城市管理局(漯河市城市综合执法局)
漯河市水利局
漯河市农业农村局
漯河市畜牧局
漯河市商务局
漯河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漯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漯河市医疗保障局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漯河市统计局
漯河市应急管理局
漯河市审计局
漯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漯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漯河市金融工作局
漯河市委机要保密局、漯河市档案局、漯河市新闻出版局、漯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行使三定方案规定的行政管理职能时,依法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公安局所辖各分局、派出所,依法行使治安管理行政执法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履行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所辖各交巡警大队履行相当于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所辖各分局,履行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漯河市沙澧河建设管理委员会依据《漯河市沙澧河风景名胜区条例》授权,在沙澧河风景名胜景区行使景区管理机构职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其主体资格的确认和公布由省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并公告,市政府不再公布。
已公告各行政执法机关要严格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履行执法职责,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凡越权行政,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凡未经公告的单位,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持《人民警察证》执法外,各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执法需依法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亮证执法。
2019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