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0日,漯河市畜牧局执法大队收到商丘市梁园区农业农村局案件线索移送函(商梁农动监〔2021〕5-1号)及相关材料。2021年8月6日,漯河市某运输公司车牌号为豫LMxxxx的车辆涉嫌从湖北省黄冈市承运199头生猪到达河南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生猪经纪人宋某无法提供该批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通过对漯河市某运输公司负责人,驾驶员询问调查,提取相关证据,漯河市某运输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漯河市某运输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于较重违法行为。2021年9月2日,经漯河市畜牧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漯河市畜牧局通过核查生猪运输车辆备案情况、现场勘验、提取车辆运行轨迹视频、核实货主及屠宰场处罚情况等方式锁定26份证据材料,确定漯河市某运输公司作为承运人运输199头生猪,毛重10650千克,货值金额94252.5元,货主为宋某,漯河市群乐运输有限公司为承运人,从启运地点至到达地点未开具合法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驾驶员朱某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收取运输费用26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1版),漯河市畜牧局责令漯河市某运输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5600元。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重点宣传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调整的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动物及动物产品类违法行为往往涉及屠宰、经营、加工、运输等多个环节,由于市场具有流通性的固有特点,此类案件通常跨行政区域。本案中案件线索来源于其他地市移送,是由屠宰环节查处的违法行为的衍生线索,根据《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在办理跨行政区域案件时,需要其他地区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协查的,可以发送协助调查函。漯河市畜牧局对于该线索的追根溯源,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的应有之义,也是对该类违法行为彻查严处的重要举措。
漯河市某运输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
【宣传效果】
高效便民。本案中,驾驶员朱某完成该次运输之后,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在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郑家村三路新余市安信汽车综合检车服务有限公司北174米修车,无法回到漯河接受调查询问,但朱某作为驾驶员是调查本案件事实不可或缺的人员。综合考虑上述情况,漯河市畜牧局在积极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定时限的基础上,与朱某积极沟通,允许其做好交通事故善后工作后再回漯河接受调查询问。此举充分体现了高效便民原则,既兼顾了行政效率,又方便了当事人。
协同执法。行政管理的固有特点应该是整体性强,比如本案中动物检疫类违法行为从养殖户到消费者,中间涉及多种环节,而要守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后一公里”,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需要不同地区的执法单位摒弃单打独斗,提高信息共享程度,形成执法合力,有力震慑违法行为。
处罚教育引导结合。本案中对漯河市某公司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行为处罚后,对当事人开展行政指导、现场释法,向其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关于运输动物的法律规定,并发放生猪调运明白纸,充分体现处罚教育引导相结合,达到执法中普法、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