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概况】
为切实推进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进一步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引导青少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漯河两级法院开展系列未成年人普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气氛,在孩子们心中播撒“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种子。
活动以法院开放日、送法进校园、普法上街头为载体,通过开展模拟法庭、观看法治微电影、听法官以案释法等方式重点向广大师生宣传涉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征、常见情况,并介绍了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让孩子们学会如何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孩子们的自我保护意识。通过此次集中宣传活动,提高了广大未成年人对涉未成年犯罪、家庭教育等法律法规的了解,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一)勇敢向校园欺凌说“不”
案例:小明因性格内向,经常受到高年级同学小胖和社会无业人士的欺凌。一日,小胖与几个社会无业人士找小明索要财物,称不给就将小明的不雅照片发到学校网络,并对小明拳打脚踢。小明多次挨打后被家长发现,最终小胖受到学校的处分,而几名社会无业人士也受到法律制裁。
校园欺凌的发生,对被害学生的身心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也给其他学生、校园周边造成不良影响,破坏学校教学管理秩序。
法官提醒:1.及时报告。受到威胁、欺凌、索要财物等就第一时间向老师、家长、学校门卫等报告,严重的要拨打110;2.有人拉你参与打架,坚决说不,不管事件是否与你相关;3.及时治疗,妥善保管医疗诊断书和相应医疗票据。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3条规定,“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在校园周边强拿硬要未成年人财物,使得部分学生害怕上学、成绩下降,校方报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当受到相应惩处。”
(二)拒绝家庭暴力
案例:豆豆是一名孤儿,自小在孤儿院长大,在孤儿院期间经常遭到工作人员的打骂、侮辱,最终,豆豆被虐待的事情被前来慰问的社会人士发现,实施暴力行为的工作人员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儿童是家庭暴力最大的受害者,“打孩子是为了孩子好”“孩子是父母的,打他也天经地义”,这种对小孩伤害的忽视与宽纵成了“虐童”“伤童”“杀童”事件频发的温床。在暴力中成长的孩子难以形成健全的人格,他们会对世界充满敌意与恐惧。
法官提醒:1.及时向其他成年长辈、老师、学校报告,向邻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求助;2.向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甚至报警;3.儿童的近亲属、相关保护机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权,亦可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法条索引:《反家暴法》第13条规定,“单位、个人发现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有权及时劝阻。”第14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遭遇性侵害,绝对不能保守的秘密
现今社会性侵儿童犯罪呈现多样性、隐秘性,甚至校园、孤儿院及熟人邻居都有作案现象发生,儿童遭受性侵害后果极为严重,有必要对儿童进行特殊保护。
法官提醒:1.切勿沉默,绝对不能保守“秘密”,及时告诉父母、其他近亲属。外出时要有家长、朋友陪同,夜晚或出远门不单独行动。2.要对隐私部位有正确的认识,知道这些部位是别人不能看、不能碰的。3.具备防骗意识,看穿 “我给你礼物,我们来玩游戏吧”等类似谎言。
法条索引:《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第237条规定,猥亵儿童罪(此处儿童不分男孩、女孩)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在公共场所实施猥亵儿童犯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远离交通事故伤害
我国已经进入“汽车社会”,超速超载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等行为大量存在。让儿童远离交通事故伤害非常有必要,孩子们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认知。
法官提醒:1.主动学习并掌握交通规则,遵守交通规则,听从指挥;2.在步行中不要嬉戏打闹,按交通信号灯通行,下车先观察路况,注意避让车辆;3.车辆行驶中,不得将身体伸出车外,未满12岁不独骑自行车,不使用电动车;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及时求助,及时就医,保留相应事故证据、治疗凭证。
法条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64条规定,“学龄前儿童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规定,“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
(五)勇敢向不良信息说“不”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含有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及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电子出版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方式提供前款规定的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及其信息。第四十二条规定,未成年人发现任何人对自己或者其他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可以通过所在学校、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或者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也可以自己向上述机关报告。
现在的互联世界快速便捷,纷繁复杂,其中充斥着大量的信息和资讯,但其中也包含着一些不法分子恶意传播的不良信息。国家一方面通过立法严惩此类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倡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
法官提醒:这些不良信息像垃圾一样侵蚀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甚至会诱导孩子们走上歧途。因此,在遇到这些不良信息时,孩子们应当勇敢、坚定地对它说“不”:1.选择正确的信息获取渠道,坚决不接触不良信息来源,增强辨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2.树立自己的信息“红线”,当遇到有人向自己传递不良信息时,要勇敢拒绝,不让“垃圾信息”影响自己;3.在保护自己的前提下,不姑息坏人,遇到问题向自己的父母、学校或者有关部门报告求助,不让坏人继续做坏事。
(六)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今年即将实施的国家关于未成年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法官提醒:1.八周岁以下的孩子从事的所有民事行为都要由父母代为进行或者经过父母的同意。2.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可以独立购买铅笔、橡皮等日常用品,因为这些行为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但是要是购买电脑、首饰等贵重物品,就必须要经过父母的同意了。3.不管有没有年满八周岁,孩子们都可以从事接受奖励、赠与、报酬等这些纯获利益的行为。
(七)孩子,请远离人身伤害
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未成年人,因身体和心理发育尚未成熟,且防卫意识较为薄弱,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故意伤害,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较为多发的一类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在给未成年人造成身体伤害的同时,也会造成未成年人焦虑、紧张等心理上的问题。
法官提醒:为防范此类刑事案件的发生,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未成年人应当学习安全和自我保护知识,提高保护自己的能力:1.外出时,要告诉家长与谁同行、去往何处,保持电话畅通,要避免回家时间太晚或去地点偏僻的场所,最好结伴而行。2.要远离网吧、酒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3.遇到纠纷要冷静,不靠“武力”解决问题,与他人相处要有包容之心。4.遇到不法侵害,不要冒然“抵抗”,有条件可向他人求助,记住对方特征,及时报警。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寓教于乐,提升普法吸引性。此次集中宣传活动采用“模拟法庭+典型案例”的形式,用青少年乐于接受的表演形式,结合校园霸凌、毒品的危害、家庭暴力等与未成年人息息相关的典型案例,以案释法,深入浅出的诠释不法行为的危害以及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引导青少年时刻保持对法律的敬畏,同时也呼吁青少年在遇事时要学会使用法律武器进行合法维权。
二是你问我答,增强普法适配性。邀请走进漯河中院,参观法院、收看法治微电影、听法官以案说法。面对法官讲述的法律小故事,有人从法律角度辨别真伪,有人从逻辑角度分析对错,还有的同学提出了自己的问题,法官与同学们进行一对一互动,针对同学们提出的困惑,法官们耐心细致的进行解答,提问频率较高的法律问题着重记录,后续利用学生广播站、普法课堂、校园一角等多种形式进行专题讲解,切实提高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运用能力,让一个孩子带动一整个家庭。
三是完善机制,确保普法长效性。充分发挥和延伸人民法院司法职能作用,定期开展系列专题活动,选派法官担任学校法治副校长、法治指导员等普法角色,完善法院+学校结对长效机制,统筹制定完善的普法系列专题,定期从思想政治教育、法律问题解答等多方面入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拉起一张网,全面呵护青少年健康成长,让普法工作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