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检察院Y电商企业运营人员雷某某职务侵占案
发布时间::2022-03-23 来源:

【要旨】

在办理涉电商企业职务侵占案件中,要结合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特性,准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厘清职务侵占与挪用资金犯罪的界限,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针对电商职务犯罪案件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检察机关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企业内部腐败问题,制发检察建议,推动企业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合规经营,同时提出建议督促电商平台优化规则,完善反腐败机制制度,为电商企业与行业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雷某某担任经营墙布的某公司(以下简称Y电商企业)品牌运营期间,利用帮公司线上推广品牌、采购直播设备、申请某电商平台店铺等职务便利,编造将钱款用于向公司某直播平台刷礼物、找就职于电商平台的朋友公关等事由,向公司申领备用金、公关费等共计人民币180295.05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挥霍。

2020年12月14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雷某某以职务侵占罪提起公诉。2020年12月25日,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

二、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 引导侦查,把准案件定性。公安机关以雷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向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为查明案件事实,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调查雷某某挪用钱款去向、个人经济情况、公司财务管理规定及向雷某某的催讨记录等,查明雷某某存在使用虚假收据报销的侵吞行为,挥霍购买奢侈品的钱款处置事实,自身及家庭无力偿还的经济状况,最终明确雷某某非法占有公司钱款的主观故意,将案件准确定性为职务侵占,依法保护企业财产。

2. 加强核实,查找管理漏洞。传统企业员工报销的财务管理制度一般是员工凭发票、销售单据经层层审批后报销,员工购买的物品、服务有发票单据可予证明,物品、服务在公司一定范围内公开可见。但电商企业中如充礼物、提热度等虚拟物品并非有形可见,企业若不跟进监督核实,不容易察觉,易造成经济损失。本案为核实雷某某是否将钱款用于为公司在某直播平台的账户刷礼物以提升热度,检察机关通过了解该直播平台刷礼物的操作方式,引导公安机关从雷某某手机中查找平台币的购买记录,从而证实其辩解的虚假性。

3. 主动作为,助力企业反腐。涉案电商企业申请在某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其符合条件却未通过,转而寻求非正规渠道。雷某某谎称认识该电商平台工作人员可帮助企业公关,向公司申领公关费后供自己消费挥霍。案件审结后,检察机关向涉案企业制发检察建议,引导企业端正思想认识,杜绝“走偏门”的侥幸心理,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针对电商平台店铺申请环节准入门槛不透明、信息告示不明晰、易造成廉洁风险等问题向电商平台提出建议,督促平台改善反腐败管理机制,从制度、技术等层面堵塞监管漏洞,加强平台反腐败信息公示,不断完善平台反腐败机制。

三、典型意义

1. 依法严惩企业内部腐败,有力维护电商企业合法权益。电商企业作为互联网新经济模式的重要推动者、参与者、引领者,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新的动能。其商业活动多具有推广行为线上化、虚拟化、电子化特点,犯罪隐蔽性逐步增强,案件查办难度进一步增大。检察机关通过办理本案,从还款能力、钱款去向、有否作假行为等方面准确认定被告人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厘清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精准把握案件罪名,促进法律正确适用,依法严惩电商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2. 深挖彻查电子证据,积极引导电商职务犯罪取证。对电商企业员工在品牌推广中“刷礼物”、“买流量”等采购虚拟物品的行为,检察机关抓住“付款记录”这一关键电子数据证据,有效破解了电商职务犯罪中虚拟物品电子数据取证难、查处难、易灭失等问题,为企业监督虚拟物品采购、侦查机关提取电子数据提供指引。同时检察机关深入调查被告人经济状况、企业违规经营等情况,对认定被告人主观故意的证据予以补强,挖掘出电商企业存在的风险隐患,提升了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3. 充分延伸检察职能,深入推进电商企业合规经营。及时排查发现电商企业案件背后的社会风险隐患,主动提出对策建议,促进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解决影响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一方面,对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运用鲜活的案例加强警示教育,提升企业和员工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助推诉源治理,防范企业内部刑事犯罪风险。另一方面,对容易引起大众误解的电商平台腐败问题提出建议,推动平台及时优化规则,着力提升平台与商家沟通成效,努力为电商企业与行业的健康发展营造更加公平的法治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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