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有漯河市烟草专卖局2名执法人员执法证不慎遗失,根据《河南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逐级上报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重新申领;负责办证条件审定的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政府法制网站公告作废,公告期60日”之规定,现将有关信息公告如下:
序号 | 姓名 | 证件编号 | 执法单位 | 执法区域 |
1 | 黄振超 | 16110051102 | 漯河市烟草专卖局 | 漯河市 |
2 | 苗夺辉 | 16110051067 | 舞阳县烟草专卖局 | 舞阳县 |
特此公告作废!
漯河市司法局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