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综合行政执法“十问答”第12期
发布时间::2023-12-11 来源:

     1.音像记录中断该如何处理?

  答:在进行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天气恶劣、人为阻挠等客观原因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在现场执法结束后书面说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签字。


  2.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调查取证环节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号以及出示证件情况,询问情况,现场检查(勘验)情况,调取书证、物证以及其他证据情况,抽样取证情况,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情况,证据保全情况。


  3.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审查决定环节应当行政执法人员的处理建议以及相关事实、证据、依据、自由裁量权适用等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承办机构拟作出决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审核情况,集体讨论决定情况,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


  4.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答:送达执行环节应当记录送达情况,当事人履行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行政强制执行情况,没收财物处理情况。


  5.制作调查取证文书应当注意哪些事项?

  答:调查取证文书中涉及当事人的文字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文字记录有更改的,应当由当事人在更改处捺手印或者盖章;文字记录为多页的,当事人应当捺骑缝手印或者加盖骑缝章;当事人对文字记录拒绝签字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相应文书中注明,并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签字。对留置送达等容易产生争议的执法环节,要纳入执法部门音像记录事项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6.内部审批文书记录哪些内容?

  答:内部审批文书应当记录行政执法人员的承办意见和理由、审核人的审核意见、批准人批准意见,并分别载明签字日期。


  7.听证文书记录哪些内容?

  答:听证文书应当记录听证的全过程和听证参加人的原始发言,并由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8.送达文书记录哪些内容?

  答:送达文书应当载明送达文书名称、受送达人名称或者姓名、送达时间与地点、送达方式、送达人签字、受送达人签字。委托送达的,应当记录委托原因,并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应当将邮寄回执单、公告文书归档保存。留置送达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说明情况,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有必要的,进行音像记录。


  9.音像记录完成后,如何存储?

  答:音像记录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音像记录信息储存至所在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系统或者指定的存储设备,不得私自保管或者擅自交给他人保管,不得泄露音像记录信息。因连续执法、异地执法或者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无法及时储存音像记录信息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返回所在机关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储存。


  10.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如何立卷归档?

  答: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立卷、归档。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应当制作光盘归档保存,并注明记录的事项、时间、地点、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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