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漯河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2 来源:本站

 

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因漯河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无官方网站,现将《漯河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司法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2年6月20日。

 

联系人:王红阳

电子邮箱:LUOHETGB@163.com

 

                                  2022年5月19日

 

关于征求《漯河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的结果反馈

 

2022年5月19日至6月20日,《漯河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规定时间,没有收到社会各界对本文件的反馈意见。

                             2022年6月22日

 

漯河市通信基础设施迁改补偿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推进我市文明城市建设,优化我市营商环境,依据《河南省电信条例》《河南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办法》(省政府令16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信基础设施是特大自然灾害的生命线,加强通信基础设施保护,确保通信网络安全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就没有经济社会稳定运行”的讲话精神。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通信基础设施,是指经规划许可或无需规划许可但符合规划要求和规范要求的用于向社会公众提供电信服务的通信光(电)缆、基站、微波站、交换机、接入设备、室内分布系统等通信线路、设备,以及与之配套的通信管道(孔)人杆路、机房、铁塔、发电油机等设备设施。

第四条 因市政建设、公路施工、征地拆迁等城乡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迁改已建设的通信设施,迁改费用纳入本办法补偿范围

被纳入公路用地范围内或控制区内,之后建设的通信设施迁改费用,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条  通信设施迁改补偿费用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建设单位)承担的部分,纳入工程项目建设成本。通信设施迁改原则上由通信设施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通过招投标流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建设确需迁改现有通信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并与产权单位共同商定迁改的范围和时间。建设单位如未事先征得产权单位同意,造成产权单位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赔偿。

产权单位依据双方认定的相关规定编制迁改工程预算,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预算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与产权单位商定最终预算价格。

第七条 根据评估审核后的工程价款,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协商签订补偿协议,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组成的验收组竣工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迁改工程结算进行审核,并支付工程款。迁改项目经竣工验收并支付最终工程款后,移交产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通信设施迁改方案设计与施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电磁环境控制标准,依法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第九条 在实施通信设施迁改工程时,应当坚持“先建设后”的原则,确保通信服务持续畅通,建设单位应做好支持与配合工作。

第十条 市政公共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高铁站、铁路、市政管道等公共设施免费向通信设施建设开放附挂线缆,设置基站,并在新建或改建上述公共设施时为通信基础设施迁改提供便利和支持,确保通信线路安全稳固。

第十一条 由建设单位牵头与产权单位等成立联合工作组,协推进迁改有关工作平稳有序开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主办:漯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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