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决策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决策质量。因漯河市消防救援支队无官方网站,现将《漯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在市司法局官网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6月6日。
联系人:孙向丰
电子邮箱:lhssfjwgk@163.com
2021年5月5日
关于征求《漯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的结果反馈
2021年5月5日至6月6日,《关于印发漯河市爱国卫生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市司法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规定时间,没有收到社会各界对本文件的反馈意见。
2021年6月7日
漯河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试行)
为规范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强化事后监管,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厅字〔2019〕34号)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处理范围及权限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应当纳入调查处理范围: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10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3户以上生产经营场所生产资料烧毁的;
(五)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学校、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保护单位、邮政和通信、交通枢纽、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等发生的火灾,造成较大影响的;
(六)县级以上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查的火灾。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规定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故意放火、自焚等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发生爆炸引发的火灾;
(三)矿井地下部分发生的火灾;
(四)机动车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
(五)军事设施火灾;
(六)森林火灾。
第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一条所列的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调查,由消防救援大队牵头组织实施。较大火灾事故由市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负责组织调查,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组织实施。重大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政府全力配合上级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四条 事故调查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工会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及事故发生地政府(派出机构)组成,并邀请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派员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五条 事故调查组组长原则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领导担任,副组长由市、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也可授权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担任调查组组长。
第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政府批复。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组织事故调查组人员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事故调查方向和调查组分工。根据事故实际情况,明确调查方向和重点,确定各成员职责和分工;
(二)组织召开事故调查有关会议。除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调查报告审议会议外,应定期召开情况通报会、各小组衔接会以及重大事项讨论会等;
(三)督促、协调各小组工作。指导、督促各小组协调配合、按计划开展调查工作;
(四)协调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事故调查中出现的分歧,经研究协商达不成统一意见的,调查组组长可根据多数人的意见代表事故调查组作出结论性意见,也可根据需要, 报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的本级政府决定;
(五)审定有关事项。需要向组织调查组的本级政府请示的有关事项、对外发布事故调查进展信息等的审定签发。
调查组成员应当维护组长权威,服从工作安排,密切配合, 认真完成职责范围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八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工作小组。
第九条 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勤保障和资料证据的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工作的科室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负责筹备事故调查组成立、召开事故调查组会议等相关工作;
(二)负责事故调査组相关信息的统一报送和处置,对事故调查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完成后勤保障等工作:
(三)负责了解、掌握各组调査进展情况,督促各组按照事故调査组总体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协调和推动工作有序开展;
(四)负责事故调查资料的调度与存储;
(五)负责事故舆情信息收集汇总;
(六)负责起草事故调査报告,并提交调查组审议;
(七)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条 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技术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事故死伤人数及死伤原因;
(三)负责事故现场勘验,搜集事故现场相关证据,指导相关技术鉴定和检验检测工作,对事故发生机理进行分析、论证、验证和认定,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统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四)提出对事故性质认定的初步意见和事故预防的技术性针对性措施;
(五)形成技术组调查报告并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本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及有关专家组成,技术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一般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主要职责和任务是:
(一)根据事故调查组的总体要求,制定管理组调查工作方案;
(二)查明事故发生单位的基本情况、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及其工作人员、岗位人员履职情况,查明事故涉及的属地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和监管部门执法监管职责落实情况,查明相关单位和人员负有事故责任的事实,提出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三)针对事故暴露出的管理方面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和防范措施;
(四)形成管理组调查报告提交事故调查组审议;
(五)负责评估事故发生后当地政府及部门的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完成事故应急评估报告;
(六)完成事故调查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管理组由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应急管理、住建等部门和与火灾事故相关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等单位人员组成,同时邀请同级纪委监委机关和工会参加,管理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是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对象
第十三条 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火灾现场相关人员、熟悉起火场所情况或生产工艺的人员、参与火灾扑救的人员、目击者、火灾受害人、起火单位相关管理操作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人员。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模拟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火场情况。
第十五条 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属地政府和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参与事故调查组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人员负责。
第十六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七条 技术组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作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 管理组在技术组查明火灾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条 应围绕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中各方责任。
(一)依法调查使用管理责任。围绕引发火灾的点火源、可燃物、蔓延路径和人员伤亡等要素,全面调查起火场所在消防安全管理、消防安全培训和灭火应急处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逐一查实起火场所的主体责任;
(二)依法调查工程建设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审查、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等环节,查清相关单位和个人工程建设主体责任和从业人员个体责任;
(三)依法调查中介服务责任。围绕起火场所全面调查消防设计图纸技术审查、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环节,查清与火灾有关的中介服务企业主体责任和技术服务从业人员个人责任;
(四)依法调查消防产品质量责任。围绕与火灾发生、蔓延扩大和人员伤亡有关的消防产品作用发挥情况,全面调查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等环节的主体责任;
(五)依法调查属地政府和部门监管责任。调查属地政府、基层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工作情况,调查负有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部门和公职人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纪或者违法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做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自受案之日起30日内做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退回案件材料。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法院意见。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 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根据事故调查组查明的事实,提出应当追责问责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建议名单及人员责任事实。
给予行政处罚的人员。分别列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对事故相关单位的行政处罚。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其他需要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和责任人。
(六)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属地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对国家和省市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有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结案
第二十四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査报告,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政府请示结案;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五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负责组织调查的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七条 作出批复的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注等。
一般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是否需要公开,由组织调查的县级政府决定。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条 较大火灾事故批复结案后一年内,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内容应包括:
(一)火灾事故相关企业及同类企业、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取得的效果;
(二)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落实情况,刑事责任定罪量刑情况;
(三)火灾事故发生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汲取事故教训,加强监管。
第三十一条 对火灾事故整改措施未落实或落实不力的,由市政府进行督办,对逾期仍未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予以通报并严肃处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对有关公职人员党纪政务责任追究不落实的,对拟追究刑事责任人员审判拖延滞后的,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向纪检监察机关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经济开发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西城区管委会依照本规定按县级政府权限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本办法中15日以内(包括15 日)期限是指工作日, 不含法定节假日;
(二)本办法中15日以上期限是指自然日,包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如试行期间国家和河南省对消防安全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出台有新规定的,则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