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指导、督促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普法活动及依法治理工作。
责任单位:依法行政与普法工作科
2.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服务工作,对因生态环境损害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组织。
责任单位:法律援助工作科、基层工作指导科
3.负责对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的市政府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及备案。负责市政府涉及生态环境保护重大决定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责任单位:立法科、规范性文件管理科
4.协调推进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相关法规的研究论证,解读相关市政府规章。
责任单位:立法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