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刚刚发布!这些行为不处罚!
发布时间::2024-07-10 来源:

关于对经营主体逾期未年报行为

给予宽展期的公告

为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暂行规定的通知》(豫市监〔2022〕62号)相关规定,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全市经营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公示2023年年度报告的行为给予宽展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因未按期申报2023年度年报列入经营异常的经营主体,在2024年7月1日—31日期间主动补报年报且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1.初次违法并主动改正;2.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3.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明确的其他可以减轻处罚的情形。
2024年8月1日起仍未主动补报2023年度年报的,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特此公告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主办:漯河市司法局
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2020029758号 公安备案:豫公网安备 41110202000111号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