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2年09月28日,漯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着装现场出示执法证对漯河市XX酒店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1、现场发现该单位前台从业人员徐XX、郭XX不能出示有效健康证明。2、现场抽查 1 楼 8111 和 8113 房间,房间内有拖鞋和玻璃口杯;现场检查 2 楼消毒间, 消毒间内消毒记录登记到 2 月份,消毒间地面放置有拖鞋若干,消毒间内上下水不能正常使用,未见有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卫生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同时下发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陪同人王XX签字予以确认。本案于2022年09月29日受理,并于10月09日经领导审批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按照一般程序立案后,提取了该酒店营业执照(复印件)、卫生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主体证据,并于10月21日对代理人王XX、从业人员郭XX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10月21日代理人王XX提交了整改报告、从业人员郭XX新办理的健康证明,编号为:202208151,办证单位为:XX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证日期为:2022年09月29日。经后续调查查明:该酒店存在1、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徐XX、郭寒露XX)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拖鞋、口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2022年11月30日,漯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酒店下发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该酒店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自愿放弃了陈述和申辩。漯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于2022年12月9日对该酒店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其代理人王XX签收后自觉履行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本案于2023年1月29日结案。
【法律分析】
该酒店存在两项违法行为:
安排从业人员徐XX、郭XX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给予该酒店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住宿行业卫生规范》第三条第(五)“公共用品用具,是指供给顾客使用、用具、设备和设施总称,包括床上用品、盥洗物品、饮具、清洁工具、拖鞋等”及第七条第(三)项“应配备已消毒饮具(茶杯、口杯、酒杯等)专用存在保洁设施,其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对杯具的消毒保洁提出了规定。该酒店提供给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有拖鞋和玻璃口杯。检查时发现消毒间内无消毒设施及保洁设施,消毒间内上下水不能正常使用,消毒记录登记到2月份(检查时为9月份)。该酒店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拖鞋、玻璃口杯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及适用规则等相关制度(2020)年版》,给予该酒店警告和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合并以上两项,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该酒店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该酒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案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行政处罚适当。
【典型意义】
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违法行为和未按规定对顾客使用的公共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的违法行为都是公共场所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较为常见的违法行为,主要原因是被监管单位公共场所卫生法律意识淡薄。建议被监管单位加强管理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与学习,从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
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问题。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于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卫生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不应到行政处罚下达时才要求改正违法行为。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对存在的违法行为就下达了责令其立即改正的《卫生监督意见书》。因此,建议对于“改正或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意见,应该在发现违法行为存在时就可通过《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形式予以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