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2年10月10日22:23分,漯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郾城大队接群众举报:XX公司在漯河市郾城区XX项目于夜间22点之后擅自施工。郾城大队于2022年10月21日立案。
调查与处理:本案案件来源为投诉举报,经查明,案发地点为XX项目,位于漯河市郾城区XX路与XX路交叉口西南角。2022年10月10日22:23分,XX公司在该项目2#楼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由于当日浇筑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一是浇筑过程中两次地泵进行位移,导致延迟1.5小时;二是当日搅拌站停电,导致混凝土运送不及时,延时1.5小时,导致2022年10月11日0:15分才结束浇筑作业。
XX公司夜间22点之后施工,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立即改正。之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勘验,未发现该项目存在夜间施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于XX公司在当日浇筑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并能立即改正。建议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噪声排放”是指噪声源向周围生活环境辐射噪声。
(二)“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四)“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五)“机动车辆”是指汽车和摩托车。
XX公司夜间22点之后施工,未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有以下证据支持:
证据一:漯河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督查室督办反馈单,证明案件来源以及反馈的违法事实;
证据二: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明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的现场情况及当事人存在违法事实;
证据三: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存在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XX公司是本案适格的受处罚主体;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性以及其接受公司委托的事实。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由于XX公司在当日浇筑过程中出现突发情况,并能立即改正。对当事人XX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各类施工工地噪声源给人民群众带来的烦恼日益凸显,噪声扰民逐渐成为当前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群众投诉居高不下。本案案件来源,即为群众投诉。接到投诉后,支队第一时间开展调查取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有明确规定,除特殊情况外,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且明确规定,“夜间”是指晚二十二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适用法律得当,对施工单位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噪声污染防治是重要民生问题,人民群众对法律实施效果充满期待。噪音污染防治,需要加强法律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噪声污染防治意识和行动自觉,营造人人学法、用法、守法的浓厚氛围,推动实现噪声污染社会共治,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噪声污染防治氛围,让全体人民共享一片宁静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