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7日,漯河市畜牧局接群众举报声称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违规经营饲料添加剂,经领导批准后,漯河市畜牧局畜牧兽医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到该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产品名称为天然植物饲料原料 金银花甘草粗提物(复配型),商品名称为小柴胡颗粒的产品,包装为1000g(200g/袋×5袋/袋),生产批号为20220201的产品。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标签、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确认该产品没有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该公司经营的小柴胡颗粒无兽药批准文号,依法应当属于假兽药。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小柴胡颗粒的行为属于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兽药经营企业经营人用药品和假、劣兽药。”之规定,属于轻微违法行为。2月28日,经漯河市畜牧局领导审核,批准立案调查。
【调查与处理】
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勘验,产品名称为天然植物饲料原料 金银花甘草粗提物(复配型),商品名称为小柴胡颗粒的产品,包装为1000g(200g/袋×5袋/袋),生产批号为20220201的产品现场共有1袋,该公司称有7袋已售出。2022年9月3日,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从微信名为“温暖宁陵某某”店家购进8袋小柴胡颗粒,20元/袋,法定代表人孙某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费用160元。2023年2月16日,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7袋小柴胡颗粒给同行刘某某,刘某某以现金方式支付给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140元。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参照《河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2022版),漯河市畜牧局责令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经营假兽药行为,并没收小柴胡颗粒1袋和违法所得140元、罚款336元。当事人已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并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了罚款。
【法律分析】
该产品产品名称为天然植物饲料原料 金银花甘草粗提物(复配型),商品名称为小柴胡颗粒,说明内容:解肌退热、生津、升阳、清热解毒、疏散风热,用于流行性感冒、发热头痛、眩晕、风热感冒、温病发热、高烧高热、高热不退。清利头目、利咽,用于寒热头疼、咳嗽痰多、目赤肿痛、喉痹、口疮。发热解表、化湿和中,用于暑湿感冒、恶寒发热、头痛无汗。抗菌消炎、增强免疫力,提高机体抗病能力。原料组成为金银花、甘草、黄芪、党参、生姜、薄荷、淡豆豉、葛根、菊花、牛蒡子、紫苏叶等。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产品所标注的产品说明内容及原料组成与《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化学药品、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中所表述兽药的定义相符,产品说明中明确表述能够治疗疾病和调节机能,原料组成中为中药材,该产品属于兽药。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假兽药处理:(二)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的;”执法人员通过查看标签、查询中国兽药信息网和询问当事人,确认该产品没有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漯河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小柴胡颗粒无兽药批准文号,依法应当属于假兽药。
【典型意义】
兽药是防治动物疫病和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关系到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使用假劣兽药,可能导致贻误治疗、影响畜禽生产性能等,严重的还可能产生药源性疾病或中毒,甚至还会因假兽药在畜禽体内的残留而危害人体健康。及时依法查处经营假、劣兽药的违法行为,对维护兽药市场正常秩序,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非法经营假劣兽药,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轻者处以罚款,重者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自2016年开始全面推行兽药二维码标识防伪,实现兽药产品可追溯。国家规定兽药产品必须标注“兽药GMP验收通过企业”、“国家兽药GMP认证企业”和兽药批准文号等产品信息,上述信息可通过国家兽药基础查询系统进行网上查询核对。在此我们提醒广大兽药经营业主,采购兽药产品时应选择正规生产厂家,严格履行审查核对义务,做到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兽药使用者在购买兽药时也应注意核查兽药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等重要产品信息,拒绝购买、使用假、劣兽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发现有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及时向执法监管部门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