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漯河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市司法局决定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漯河”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现就《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漯河”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8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来电。联系电话:0395-2161592;
2.电子邮件。邮件发送至:lhssfjfzk@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漯河”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3.来信。通讯地址:漯河市源汇区嵩山路605号市司法局,邮政编码:462000。请在信封注明“《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漯河”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字样。
特此公告!
漯河市司法局关于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助力平安漯河”
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司法局,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服务中心、西城区现代服务业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综治信访办: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提升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的意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更高水平平安漯河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全国调解工作会议和全省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市司法局决定常态化开展“践行‘枫桥经验’ 助力平安漯河”人民调解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建设现代化漯河的决策部署,坚持党对调解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牢把握新时代“枫桥经验”的实践要求,强化预防在前、调解优先、依法调解、实质调解理念,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前端化解,努力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漯河、法治漯河,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漯河实践提供支撑和服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坚持排查在先、关口前移,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遍布城乡、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开展普遍排查与重点排查、定期排查和常态排查,对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和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和梳理,努力做到矛盾纠纷发现在早、防范在先、解决在小,变被动调解为主动调解,变事后调解为事先预防。一是严格落实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工作机制。村(社区)每周开展一次排查,乡镇(街道)每月开展一次排查,县(市、区)每季度开展一次排查,确保全覆盖、无盲区。二是突出重点排查。聚焦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人群、重点时段,特别是重点关注易发“民转刑”案件矛盾纠纷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排查。三是开展专项排查。加强对本地区矛盾纠纷的分析研判,针对一个时期内较为突出的风险隐患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或在重大活动举办前,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专项排查,及时管控风险隐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苗头隐患,认真分类梳理,逐一登记建档,及时处置分流,真正做到底数清、情况明、预判准。四是做好矛盾纠纷预警预防。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警预防机制,完善信息收集、报送、分析、反馈制度,对疑难、重大矛盾纠纷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统筹系统资源,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攻坚化解。对可能引起越级上访、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无法导入其他法治轨道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要善于发挥人民调解法治宣传教育功能,创新宣传方式,采取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及时宣传普及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人民群众合理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加强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带着感情做实做细工作,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妥善化解矛盾纠纷,防止矛盾纠纷交织叠加、激化升级。一是加强农村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加大对婚姻家事、邻里、房屋宅基地、山林土地等基层常见多发的矛盾纠纷调解力度,坚持抓早抓小、应调尽调、法理情相结合,及时就地予以化解,防止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引发“民转刑”“刑转命”等恶性案件;对已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要做到定期回访,及时掌握思想状况和行为动态,督促履行约定义务,防止纠纷反弹。二是加强涉企矛盾纠纷化解。要牢固树立服务企业就是服务全市大局的工作理念,组织人民调解员围绕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聚焦合同签订、劳动争议、环境评价、生产经营等领域,开辟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绿色通道”,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处,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指导帮助企业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人民调解组织或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加强与工信、商务等部门和各类企业协会商会的协作配合,推动在产业园区、商会组织等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帮助企业通过协商和解方式处理合同违约、债务追偿等纠纷。要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加强商事调解工作,助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三是注重创新工作方法。要创新调解形式,综合运用“面对面”“背靠背”和智能移动人民调解APP、微信个人调解工作室、法律顾问微信群、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线上线下调解方式,注重发挥村(居)法律顾问、法律明白人和乡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作用,提升调解质效。四是要夯实基层调解组织队伍基础。按照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南省村级工作机制指导目录》《河南省村级综合服务设施挂牌指导目录》和人民调解“五落实、六统一”规范化建设要求,确保乡镇(街道)、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普遍设立,做到人员充实、制度健全、工作规范、保障有力。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切实履行职责,落实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工作例会制度和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报告制度,加强对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指导,积极参与调处辖区内矛盾纠纷。
(三)加强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化解。紧盯行业发展动态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与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依法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的医疗、道路交通、劳动争议、婚姻家庭、物业等领域建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积极向消费、旅游、金融、保险、知识产权等领域拓展,依法依规化解行业专业领域矛盾纠纷。要将农民工、退役军人、新业态从业人员等作为重点对象,及时提供优质高效的调解服务,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加强重点领域矛盾纠纷特点规律的研究,组建由调解能手、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学、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等构成的人民调解咨询专家库,提升运用专业知识、专业力量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履行全面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的法定职责,在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设立和规范化建设过程中,积极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和设立单位依法履行提供场所、设施等办公条件和必要工作经费的职责;要按照《河南省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办法(试行)》,依法开展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备案工作,指导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切实遵循平等自愿、不违背法律法规、尊重当事人权利的三项原则,防止人民调解商业化、利益化、行政化。
(四)加强涉诉、涉访和非警务警情矛盾纠纷化解。健全完善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制度机制,推进诉调对接、访调对接、警调对接,强化部门协同联动,引导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形成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合力。全面运用基层矛盾纠纷“两所一庭”联合调处工作机制,联动派出所、人民法庭整合资源、信息共享,促进复杂矛盾纠纷就地化解、实质性化解。积极推动县级人民调解中心与同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对接,司法所与人民法庭对接,接收分流人民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组织、协调、督促辖区内人民调解组织开展调解;持续推动在基层法院和具备条件的人民法庭设立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健全完善诉前引导、纠纷分流、流程管理、协议确认等制度机制,会同人民法院推动诉调对接机制向基层调解组织延伸、向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拓展,提升诉源治理实效。健全人民调解参与信访工作机制,积极推进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在信访部门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全力做好适合调解类信访事项的依法疏导化解;充分发挥村(社区)、乡镇(街道)等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的优势作用,将社会突出问题纳入矛盾纠纷排查范围,及时发现信访苗头,就地化解初信初访案件,努力实现信访问题早发现、早介入、早化解;推进人民调解参与重信重访治理工作,积极跟进、依法依规化解重信重访案件。继续推动在公安派出所和交警大队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派驻人民调解工作室,积极参与非警务警情案件和道路交通事故纠纷的调处工作;进一步推动“一村一警一法律顾问一支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深度融合,建立村(社区)警务室与村(居)法律顾问、人民调解委员会联动机制,形成基层矛盾纠纷化解合力。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常态化开展专项活动的重要意义,提升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将活动内容具体化、清单化、项目化,明确任务目标、工作措施、推进节点,确保专项活动有序推进、取得实效。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专项活动的部署安排、进展情况和工作成效,争取重视和支持,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薄弱环节,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格局,不断提升调解工作水平。
(二)强化工作保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和《漯河市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管理办法》,加强与财政部门的沟通协调,推动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地方财政保障责任,建立动态增长机制。贯彻落实《河南省矛盾纠纷多元预防化解条例》和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政府购买法律服务实施办法》,加大政府购买人民调解服务力度,补充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不足。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综合管理系统”的应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人民调解数据采集、录入机制,不断丰富系统数据库,为党委政府研判和决策提供科学参考。大力推进调解协会建设,还未成立人民调解员协会的县区,年内确保全部成立到位。充分发挥协会在行业管理、服务会员和自律管理等方面的职能作用,团结带领人民调解员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三)加强队伍建设。大力加强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按照要求为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分别配备5名、2名、1名和3名以上专职人民调解员,县(市、区)司法局(人民调解协会)要建立完善专职人民调解员聘任、管理、培训、退出机制,明确岗位职责,强化工作考核,多措并举激发专职人民调解员工作潜能。注重从退休政法干警、法律服条工作者、社会专业人士中选聘人民调解员,不断优化队伍年龄和知识结构。健全新入职律师到司法所实践锻炼工作机制,建立村(居)法律顾问兼任人民调解员制度和律师参与调解机制,充分发挥律师精通法律的专业优势,广泛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落实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为主的培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交流研讨、案例评析、现场观摩、旁听庭审、实训演练等灵活多样、生动有效的形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员化解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典型宣传。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和“网、端、微”等新媒体,积极宣传开展专项活动的做法和成效,宣传调解工作的优势和特点,宣传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先进事迹,为活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对专项活动中形成的调解典型案例,要及时总结推送到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发挥典型案例的指导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