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喝酒能掩盖酒驾行为?妄想!
发布时间::2019-09-06 来源:本站

作者: 黄永武    

饮酒后驾车撞伤行人,趁派出所民警救治伤者时赶紧跑到路边饭店,继续喝下大量白酒,以为这样就能以“酒是出车祸后才喝的,不能认定之前酒驾”逃避处罚。桐城市一自作聪明的驾驶员妄图以这种方式逃避警方酒驾处罚,结果却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被按醉驾处罚。 

今年2月1日,汪某中午吃饭时喝了三两多白酒,于当晚23时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准备回家。当时桐城市公安局孔城派出所民警正在该区域处理一起纠纷,汪某因害怕被查获到酒驾行为,在驾驶车辆通过该路段时没有开启灯光,当其驾车行驶至孔城镇中心幼儿园时将路上的一名行人碰撞到。事发当时,派出所民警在现场核对了其身份,让其出示了相关证件,并询问了汪某是否饮酒了,其称中午喝酒了。随后,汪某趁民警在救治伤者时,听信别人谗言,又跑到路边人家喝了半瓶白酒,以为这样就不能认定其酒后驾车行为。 

桐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到现场后,依法对汪某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其涉嫌醉酒驾驶后驾驶机动车,民警遂将汪某带至桐城市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液两份待检。后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汪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最终桐城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判处其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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