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老板,上次那个《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到期了,对方还有设备没归还,咱们要不要提醒一下?
不用着急,设备超期未还系对方违约,损失和责任都由他们承担,咱们等着收违约金和租金就好了……
此情此景,
让小编不由得想到两个成语
明知对方违约,
本该“亡羊补牢”,
但却放任自流,
这样真的对吗?
抓住对方把柄,
不尽提醒义务,
试图“守株待兔”,
这样真的好吗?
结果究竟如何?
本期案例,
一见分晓。
2个月600元?签了!
老王承包了一段公路工程,
施工过程中需要使用钢模。
2012年9月1日,
老王找到当地的通顺租赁站,
提出租赁钢模的意向。
经协商,
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中约定:
老王向通顺租赁站
租赁钢模40平方米,
租金共600元。
租赁期限为:
2012年9月1日
至2012年10月31日。
合同签订后,
老王于当日向租赁站
全额支付了600元租金,
又另外支付了2000元押金。
6年后5400元?懵了!
2012年10月底,
承建工程完工,
老王便安排工人
陆续将租赁的钢模归还。
后来因忙于工程验收等问题,
老王就没把钢模租赁
这件事放在心上,
既未核对钢模是否全部归还,
也没有到租赁站讨要押金。
直到2018年11月份左右,
租赁站突然找到老王,
要求老王支付
合同期满后至今的租金共5400元。
老王为此困惑不已,
自2012年租赁钢模后,
其就再没同租赁站打过交道,
这笔租金是从哪冒出来的?
租赁站
老王,资料显示,你当初还差10平方米钢模没有归还,经过6年时间,这部分钢模产生了5400元租金。
当年的事情我早就记不清了,就算是有钢模没归还,你们也应该早说啊,现在突然让我支付5400元的租金,我实在难以接受。
老王
到底该怎么算?判了!
老王又将当年签订的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找出,
发现其中一个条款赫然写着:
“……租赁期满超过15日不退还租用物资又不补签合同的,租赁站有权限期收回租赁物资并加倍收取租金……。”
老王认为,
基于这个约定,
早应该在租赁期满15日后,
租赁站就应该向老王
主张收回租赁物,
而不是等到6年后才提出。
想到这里,
老王底气更足了,
拒绝了租赁站的租金请求。
租赁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
老王只需支付
租赁期满后15天内产生的租金,
并据此作出判决。
租赁站不服,
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该条规定系合同法规定的“减损规则”,即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另一方不能无动于衷,任凭损失的扩大,而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减少损失。当事人一方已经尽了最大努力,仍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对方说明情况,尽量避免或者减少可能造成的损失。对方在接到通知后,如果能够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对此发生或者扩大的损失不承担民事责任。当事人一方因另一方违反合同受到损失的,即使没有接到违反合同一方的通知,也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及时采取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无权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结合本案
本案中,老王和租赁站在合同中约定,若老王在租赁合同期满超过半月不退还租用物资又不补签合同的,租赁站有权限期收回租赁物资并加倍收取租金。根据该约定,在租赁合同期满15天后,老王既未退还租赁物也未补签合同的,租赁站应当向老王发出催告,限期老王支付租金及退还租赁物。由于本案并无证据证明租赁站催告过老王限期支付租金及退还租赁物,并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因此,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合同期满15天以后的租金应属于扩大的损失,租赁站要求老王支付该部分租金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寄语
法律规定“减损规则”的目的在于遏制非违约方的恶意扩大损失行为,减少社会财产的浪费,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因此,在市场交易行为中,非违约方在对方违约后有义务积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失的发生或扩大,否则其无权针对扩大的损失向违约方主张权利。这,也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应有之义。作者 / 翟维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