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刘阳鸿 邢星
“办理身份证、户口本、驾驶证、离婚证……”在街头巷尾、电线杆、小区楼道随处可见这种违法广告。近日,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被告人焦某伪造事业单位证件后并出售的案件,给从事这种违法行为的人敲响了警钟。最终,石景山法院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据了解,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间,被告人焦某在北京市石景山区其居住地,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收取刘某人民币400元、150元后,向其出售伪造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本及“离婚证”一本。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焦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从其北京市石景山区居住地内起获手机2部、纸质小广告418张、印章模型2个、印章1个、钢印架1个。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焦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焦某明知是伪造的高等院校印章制作的学历证明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应对其数罪并罚。焦某曾因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被判处刑罚,再犯此类罪行,可对其酌情从重处罚。鉴于其自愿认罪,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国家机关制作的公文、适用的印章和证件是其在一定领域、一定方面实行管理活动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影响国家正常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管理秩序。在此提醒广大公众,切不可以身试法,触犯法律必将受到制裁。同时,应遵守诚信原则,不可使用伪造、编造的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