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记者 张雪泓
“检察官,我有专职司机给我开车,只是快到小区时为了方便他走,才让他先下车的,没想到才开了几十米就遇上警察……”在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身穿囚服的于某对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刘慧慧说道。
对于刘慧慧来说,这已经不是第一次办理这样的案件了。她发现在自己经手的案件中,很多因醉驾被判刑的当事人中,事发时他们都有代驾或专职司机。
正在服刑的于某曾任职北京某项目管理公司副总,家庭美满,事业有成,而一次饭局让这一切戛然而止。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于某与客户吃饭喝酒,结束后,客户安排了专职司机给于某当代驾送其回家。下高速后不远,想着快到家了,为方便司机打车回去,于某就让司机下了车,剩下一段路程准备自己开回去。没成想,才开出几十米,就遇到查酒驾的警察。经检测,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59.9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80mg/100ml)。于某为此被判拘役两个月,罚金2000元。
抱着侥幸心理开最后的几十米,让代驾先下车的代价就是自己深陷囹圄,由此工作生活通通改变。据了解,近年来,随着酒驾入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越来越深入人心,按说酒驾案件应该大幅下降,但事实并非如此。据大兴区检察院办案组统计,2018年办案组共办理150余件案件,其中醉驾案件竟占三分之一。梳理近年来办理的醉驾类案件,办案组认为,频陷误区是此类案件高发的罪魁祸首。
误区一
心存侥幸,认为距离近不会遇到警察
近几年的醉驾类案件,很少有犯罪嫌疑人长距离开车的情况,往往是出发地距离目的地很近。例如,和朋友在离家不远的饭店吃饭喝酒,一两公里甚至几百米的路程,觉得没必要叫代驾,有等代驾的工夫自己就开回去了;位置比较偏远,不方便叫代驾,认为距离较近也不会那么巧就遇到警察。
抱着诸如此类想法,很多人盲目自信地坐上了驾驶位,带着“不会那么倒霉”的假设转动起方向盘。遗憾的是,没走几十米就看到昔日空荡的街道,竟有警察设卡检查。
误区二
出于好心,快到地方让代驾先走
随着法治宣传与打击力度的不断加大,醉驾入刑几乎人人皆知。所以,酒足饭饱后,大家已经习惯地拿起手机叫个代驾。需要提醒的是,既然叫了代驾,就一定要让代驾把车停好之后再离开,不要做让代驾先走的“好心人”。
李先生也是和朋友聚会后叫了代驾送自己回家。到家附近的公交站时,李先生考虑到代驾是一名女性,就问其一会儿怎么回去。女子说要是能赶上末班车就坐公交车回去。眼看就到末班车发车时间,李先生出于好心就让代驾在公交站下了车,准备剩下的一小段路自己开回家,没想到刚转过弯就遇到了警察。
误区三
认识错误,以为小区、停车场不算道路
有很多人存在认识错误,认为“酒后不能开车”是指不能在公路上行驶,小区、停车场等内部道路没有问题,张先生就是其中之一。
张先生和女友在朋友家吃完饭后到地下车库准备开车离开。由于张先生喝了酒,女友驾驶技术较差,两人就叫了代驾。担心代驾找不到车辆,张先生的女友准备把车挪到地上去等代驾,结果刚一启动就剐了旁边的一辆车。张先生嫌女友技术差,就直接自己驾驶。在酒精作用下,张先生的判断力严重下降,接连剐蹭两辆车,闻声赶来的保安发现后报了警。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由此可见,小区、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都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范围。因此,那种“在小区里挪一下车没事”“在停车场挪一下车没事”等认识误区一定要摒弃,“喝酒不开车”中“开车”,不仅仅是指开车在公路上行驶,而是指不要坐上驾驶位。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端起酒杯的那一刻,就要告诫自己一定不要再碰方向盘。无论离家有多近,无论代驾有多么难叫,无论你多么想自己挪一下车,哪怕只是一个车位,也请收回你的手。否则,就很有可能因侥幸心理付出惨重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