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抚养费主要用于子女的教育生活,其中包含了正常书学费和资料费。额外支付的择校费超出了必要的教育费范围,不是法定抚养义务人必须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
一段婚姻的终结,
一个家庭的解体,
受到伤害最大的
往往是身处其中的子女。
因此,
为了保障子女的权益,
尽可能地减少离婚对子女的伤害,
我国婚姻法对离婚后父母子女关系
作出专门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简而言之,
即使离了婚,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还是要尽!
然而,
在本期案例中,
父亲在离婚后拒绝分担
未成年女儿的一笔花销。
这究竟是为啥?
女儿:
“我和妈妈生活”
2009年,
由于长期感情不和,
刘玉和张华的婚姻难以维系。
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的重大分歧,
导致协议离婚未果,
最终,
他们选择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
判决解除刘玉与张华的婚姻关系,
年仅9岁的张小玉由母亲刘玉抚养,
父亲张华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
直至张小玉年满18周岁止。
一纸判决生效,
存续了多年的家庭就此解体。
母亲:
“择校费40000元”
此后数年间,
张小玉一直跟随母亲刘玉生活,
衣食住行都由母亲料理,
大事小事也都是母亲做主。
父亲张华按照当初的离婚判决,
按月支付张小玉300元抚养费。
2016年,
16岁的张小玉迎来了中考。
由于发挥失常,
张小玉中考成绩不理想。
以她的中考成绩,
只能上个普通高中。
母亲刘玉不甘心,
刚好心仪的私立重点高中
出台了招生政策:
支付择校费40000元,
未达线考生即可入学。
在没同父亲张华商量的情况下,
刘玉决定向这所高中支付择校费,
换取张小玉的入学机会。
父亲:
“这笔钱我不掏”
在足额支付择校费后,
张小玉顺利升入这所高中。
入学事宜办妥之后,
刘玉想到,
“这40000元择校费不能由我一人负担,
张华作为父亲理应分担一半。”
于是,
刘玉先是打发张小玉去找张华要钱,
自己后来也上门催要,
但均遭到生活拮据的张华拒绝:
“择校费不属于抚养费,
这笔钱我不掏。”
无奈之下,
刘玉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判令张华支付
由刘玉垫付的择校费20000元。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审理后作出判决:
驳回刘玉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法律规定
离婚后,父母作为法定抚养义务人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该条明确了子女抚养费的支付要坚持必要、合理的原则,即抚养费应为子女接受教育必不可少。
结合本案
当前司法实践中, 父母离异后, 子女择校入学而引发的追索择校费纠纷时有发生。择校费实际上是学校对入学考试成绩未达计划录取线或学校所在户籍地之外异地入学的学生进行招录时以超过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的收费标准额外收取的一种费用。尽管我国各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台多种措施禁止学校收取“择校费”,但该现象并未全面禁绝。基于当前我国优质教育资源分布不平衡的现象仍将长期存在的事实,从保障父母对子女接受教育的选择权以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原则出发,超出必要、合理的负担范围为子女教育超额支付的“择校费”,如对方明确表示愿意承担,司法实践中也会予以尊重,但是,不应当将“择校费”理解成父母的强制义务。
本案中,由于高中教育已经超出九年义务教育的范畴,张小玉在未被重点高中录取情况下可以接受其他教育方式。因此,额外支付的择校费不是必要、合理的费用,刘玉要求张华给付择校费20000元的主张,超出了必要的教育费的范围。刘玉事前亦未与张华就择校事宜达成一致,且张华明确表示不同意负担该费用,故对刘玉强制要求张华承担该费用的主张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
离婚之后,夫妻双方可能会形同陌路、不相往来,但父母子女之间的血缘永续、亲情长存,权利义务关系不会发生变化。面对共同承担的抚养职责,一方面,父母双方要积极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不可推诿懈怠;另一方面,父母双方也应秉持互谅互让的原则,就子女成长过程中的一些重大问题充分协商,不得擅自增加对方的抚养负担。
作者 /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