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年来,一大批社会影响大、时间跨度长的积案在侦查科技日益发达的今天逐步被揭开真相。这其中,尽管有的案件已经超过了法定追诉时效期限,但依法仍要追诉,只是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然而,这些陈年积案时间跨度较长,且办理核准追诉程序复杂,证据要求严格,因此,高效办理核准追诉案件,对于依法打击犯罪、维护公平正义,将具有十分重要的历史和现实意义。
□吴劲松 胡立云
案情简介
1993年4月21日、4月23日,江苏省兴化市境内的卤汀河先后浮出一男一女两具尸体,经侦查确定为他杀。死者为袁某(男,殁年40岁)、陈某(女,殁年38岁)夫妇二人。案发后,兴化市公安局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了大量痕迹物证,但受当年侦查条件的限制,案件一直久侦未破。
2017年5月,江苏省公安厅通过数据分析比中其中的一名犯罪嫌疑人徐某华。随即,兴化市公安局经缜密侦查,最终认定徐某华(时年28岁)及其哥哥徐某贵(时年38岁)为本案犯罪嫌疑人。2017年6月28日,兴化市公安局将徐某华、徐某贵抓获归案,并依法监视居住。经审讯,徐某华、徐某贵对1993年4月杀害被害人袁某、陈某夫妇抢劫船只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017年7月4日,兴化市公安局依法提请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提请核准追诉期间,二人于7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刑事拘留,后于8月17日经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9月1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徐某贵、徐某华予以核准追诉。2017年10月17日,兴化市公安局经侦查终结,依法将犯罪嫌疑人徐某贵、徐某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法理分析
核准追诉的法律适用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确定了5年、10年、15年、20年4个档次的追诉时效期限,原则上只要经过上述期限,对相应犯罪就不再追诉。但刑法同时考虑到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往往都是社会危害极其严重、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极大、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犯罪,20年后可能仍然对社会安全有一定威胁,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仍然没有恢复,如果一律不予追诉,可能不利于追诉时效制度目的的实现和社会公众对刑罚正义的期待。因此,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和现行刑法第八十七条都规定了核准追诉制度,即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超过20年追诉期限后,如果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本案至侦破时,已经超过了20年的追诉期限。但是,依据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适用1979年刑法,徐某贵、徐某华涉嫌抢劫罪,依法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根据1979年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规定,兴化市公安局在综合全案犯罪性质、社会危害、社会影响等诸多因素的基础上,认为本案依法必须追诉,并提请兴化市人民检察院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报请核准追诉案件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核准追诉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规定”)第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诉讼规则”)第三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有证据证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②涉嫌犯罪的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③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虽然已过二十年追诉期限,但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不追诉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或者产生其他严重后果,而必须追诉的;④犯罪嫌疑人能够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同时追诉规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移送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应当同时移送下列材料:①报请核准追诉案件意见书;②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③关于发案、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犯罪嫌疑人是否重新犯罪等有关情况的书面说明及相关法律文书;④被害方、案发地群众、基层组织等的意见和反映。
核准追诉前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关于案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前,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的问题,追诉规定和诉讼规则也作了明确规定:一是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侦查机关在核准之前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二是侦查机关报请核准追诉并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必须追诉而且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可以依法批准逮捕,同时要求侦查机关在报请核准追诉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三是对已经批准逮捕的案件,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同时,追诉规定和诉讼规则还明确规定,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不得对案件提起公诉。
针对难点严密证据支撑
从报请核准追诉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来看,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考量:一是案件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并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二是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是否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是否依然存在,因而必须追诉的;三是被害人亲属和案发地群众的意见和态度。
就本案而言,能否顺利追诉最核心的问题仍然是证据问题。被害人袁某、陈某夫妇于1993年4月被害,时隔24年之后案件虽然被成功侦破,但这24年中刑事诉讼法已经进行了修正,特别是近年来死刑案件证据的严要求与高规格,给此案带来了颠覆性影响,此案也因此面临着巨大的诉讼风险。
一方面,尸源认定证据不足。1993年侦查此案时,因为尸体高度腐败不具备辨认条件(当年还没有DNA技术),所以只能由家属辨认死者衣物来确定尸体身份,远远达不到现在死刑案件证据规格的确实、充分要求;另一方面,现场提取的部分物证丢失。本案有两个沉尸现场、一个抛船现场,当年勘查时在3个现场提取了大量的痕迹物证。时隔24年后,因为人员变动、办公楼多次搬迁等原因,部分物证已丢失;第三,现场提取的痕迹来源不清,固定和提取均没有照片资料。
为此,兴化市公安局从四个方面补强证据:
首先,挖掘情节性证据,补强尸源证据。组织被害人亲属逐一对当年辨认死者衣物和被劫船只的过程进行重新固定,重点发现能够证明死者身份个性特征的情节性证据。同时对被劫船只船主身份进行证据补强的基础上,着力建立尸体与被劫船只在证据上的联系,并通过殡仪馆留存的尸体火化记录补强了尸源证据。
其次,现场回溯,合理解释痕迹来源。最终侦查人员成功找出了1993年勘查本案现场时留存的现场照相的原始胶片,为现场回溯和案件侦办提供了强有力的证据。同时对留存的原始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以及尸体检验文书进行梳理、研究,对痕迹提取情况成功进行了回溯。
再次,沿途走访辨认,完善证据体系。为准确刻画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过程,侦查人员重新走访报警人、知情人,成功确定了原始抛尸现场的准确位置,为后期犯罪嫌疑人辨认现场、印证供述提供了证据支撑。
最后,回访被害人亲属和案发地群众,征询意见和态度。侦查人员对案发当地干部和群众以及被害人家属逐一进行了回访,明确了本案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仍然存在,被害人家属强烈要求追究两名犯罪嫌疑人的法律责任。至此,本案通过大量的重新查证工作,全面完善了证据体系,为成功核准追诉奠定了坚实的证据基础。
2018年4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徐某贵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徐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至此,这起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案件顺利判决,案件的成功侦破和依法追诉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作者单位:江苏省兴化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