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记者 徐鹏
因表妹与龙某发生交通事故,田某与朋友韩某某(另案处理)赶到现场“助威”,双方争执后两人将龙某打伤。后经法医鉴定,龙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一起原本普通的纠纷,因为田某的不理智行为最后闹上了法庭。田某虽多次托人找龙某协商赔偿,但龙某始终态度强硬,表示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只作为被害人出庭,一定要看到田某认罪服法。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本案系因生活中偶发的小事故引起,田某虽一时逞强欺人触犯刑律,然其在诉讼过程中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错误,积极筹措了远高于法定赔偿数额的8万元赔偿款交至法院,希望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而龙某就是不接受对方的赔偿谅解。后经法官讲法释理,龙某解开心结。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田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坦白认罪,并积极对被害人进行赔偿,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是否获得被害人谅解是刑事案件量刑的一个重要参考因素,但并不构成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刑事诉讼法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此予以明确,将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作为办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对因被告人确无赔偿能力不能满足被害人不合理要求,而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的,不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