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制日报记者 王春 法制日报通讯员 南轩
每个人都想拥有一个和谐美满的婚礼,李先生在婚礼前也积极筹划,期望给新娘一个完美庆典。结果事与愿违,婚礼当天,李先生发现商家竟然偷梁换柱,定制的奔驰S级婚车变成了E级,李先生一气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近日,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按照退一赔三标准,赔偿李先生3200元。
去年10月9日,李先生因举办婚礼需要,向嘉兴市南湖区某鲜花店定制婚车一辆,李先生明确表示婚车型号为奔驰S级,双方约定婚车价格为800元/天,婚车外装饰为580元,总价款为1380元。鲜花店对婚车型号和价格进行了确认。李先生于10月13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鲜花店支付了预订婚车的费用。但是到了10月19日婚礼当天,鲜花店派给李先生的婚车不是奔驰S级,而是奔驰E级。李先生发现后,马上与司机沟通,要求更换之前约定的婚车,但是当时已经没有S级的婚车了,所以无法调换。因为婚礼吉时将到,李先生无奈只能接受。事发后,李先生多次与鲜花店协商,要求进行合理赔偿,但是鲜花店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且态度恶劣。李先生于是将鲜花店告上法庭。
法庭上,鲜花店辩称,自己只是销售鲜花的并不从事婚车租赁业务,仅是为李先生介绍车辆,帮助联系驾驶员,且费用也是替驾驶员代收。而且在预订时也已在微信聊天中发送了车辆照片。鲜花店还强调,李先生在婚礼当天也未提前来接车,如果提前来,也不会发生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与鲜花店确定了所需婚车服务的具体车型、用车数量、服务价格等事项后,提出希望看到车辆实物照片,鲜花店随即发送车辆的正面照片,该车确实是婚礼当天实际提供婚车服务的车辆,但是鲜花店却隐瞒了该车系奔驰E级而非双方约定的S级的真实情况,显然引起了李先生的误解。基于生活常识,婚车具有截然不同的特殊意义,且该车系用于接送新人的头车,作为开展婚庆业务多年的鲜花店,理应熟悉婚庆用车,却未全面真实介绍,李先生因其隐瞒行为受到了明显误导,且这样的误导对于李先生而言客观上具有重大利害关系,因此鲜花店在提供服务中构成了欺诈行为。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庭审后表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或者服务的,或者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属于欺诈行为。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3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