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报讯 (记者 周瑞平 通讯员 朱传忠)学员在学车过程中撞死了人,教练需要承担责任。近日,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驾校教练刘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刘某是六安市某驾校一名教练。8月15日下午,刘某看到该市皋城路路况良好,在没有注明是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学习路段情况下,临时决定让学员们在该路段练习普通货车科目三道路驾驶技能,而这批学员都是练习科目三不久的驾校学员。练车过程中,学员王某驾车操作不当,刘某没能及时制止,在车辆行驶至皋城东路与新阳大道交叉口处,与孔某同向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两车受损,孔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教练刘某负这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刘某拨打了急救、报警电话,并在事故现场等待处理,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10月15日,被害人孔某近亲属就民事赔偿向金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协议,在金安区法院所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之外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3万元,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在带领驾校学员学习驾驶过程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投案自首,赔偿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具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官说法■
此案涉及到学员在教练员带领下学习驾驶,发生交通肇事,责任由谁承担的问题。由于学员在培训活动中是一个非专业人员,他们对于驾驶学习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无法充分预见。因此,在驾驶培训中对于危险或损害结果有注意义务的是培训机构及其指派的培训人员,而不是学员。学员王某在学习过程中出现操作失误,但教练员没有及时纠正。危险结果的产生,正是教练没有尽到注意义务所造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学员在学习驾驶中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练员承担责任。”此案的刑事责任应当由驾校教练刘某承担,学员王某不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