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女友的电动车和红包,分手后可以要回吗?
发布时间::2018-09-17 来源:本站

    人民法院报南通9月14日电 恋爱时,张某曾花钱给女友徐女士买了一辆绿源牌电动车,还累计给她发微信红包近2000元。分手后,他多次向对方索要未果,遂一纸诉状将女友告上了法庭。

  今天,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返还电动车和微信红包的诉讼请求。

  2017年7月,已经30岁的张某在参加一次朋友聚会中,认识了小他两岁的徐女士。张某对徐女士一见钟情,在推杯换盏中主动添加了微信。

  此后,张某便对徐女士展开了热烈的追求,经常约她一起吃饭,游玩,还时不时地发些微信红包。同年12月,两人正式确立了恋爱关系。张某在订婚当日向徐女士送了一个18.88万元的大红包(俗称彩礼)和一条白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件和田玉手镯。

  两人订婚后,张某多次要求未婚妻能尽早搬过来一起居住,想到她住过来后每天上班比较远,张某还特地出资2280元买了一辆绿源牌电动车送给徐女士。但徐女士却比较传统,坚持要等领取结婚证后,才肯住过来。

  两人开始为此发生争吵,张某很固执己见,徐女士也丝毫不肯让步,昔日恋人的美好逐渐不在。不久,徐女士提出要解除两人的婚约。

  早就对未婚妻失去耐心的张某当即表示同意,但他提出,双方在订婚后未办理结婚仪式,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也没有领取结婚证书,要求徐女士退还18.8万元彩礼和一条白金项链、一对金耳环、一件和田玉手镯。同时,张某还要求徐女士退还绿源牌电动车及期间他发的微信红包累计金额1976.14元。

  但徐女士只肯退还订婚时收的彩礼钱及金器、玉器,并声称电动车是两人恋爱期间,张某主动赠送的,同时微信红包也属于对方的好意施惠,要求其返还没有法律依据。

  多次索要未果,张某一气之下把徐女士告上了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其全部归还。

  案件审理过程中,徐女士退还了订婚时收的彩礼钱及金器、玉器。

  崇川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按照我国民间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一方给付另一方较大数额的现金或物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因本案双方未办结婚登记,且没有一起共同生活,故对原告要求返还彩礼及金器、玉器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至于绿源牌电动车则是原告张某在送完彩礼后,另行购买并送给被告的,恋爱过程中为表达情意而自愿赠送给被告的礼物,不属于彩礼范围。同时,恋爱期间一方为表达爱意,自愿发送的微信红包亦属于无条件赠与,一旦交付就转移了所有权。故对原告张某要求被告返还电动车及微信红包的请求,不予支持。

  张某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

  (顾建兵 刘浩蓉)

  ■连线法官■

  微信红包难追讨,大额赠与看目的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是,张某在恋爱期间送给女友的电动车和微信红包的性质属于赠与还是彩礼。

  对此,该案二审承办法官陆炜炜介绍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相互赠送的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一般属于赠与性质,赠与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起转移,受赠方成为赠与物的所有权人,双方可以不予返还。本案中,张某在恋爱期间主动送给女友电动车,包括平时主动发送的微信红包,都是期望能博得对方的好感,这属于较为典型的赠予行为,一旦实际交付,一般就不能再撤回了。

  “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尤其是短时间内赠与大量财物,不属于恋人之间日常消费的内容,是否能追要,则要看赠与的目的。”陆炜炜介绍说,在恋爱交往过程中,一方以增进私人情谊为目的或者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交付对方数额较小的礼物、微信红包,这时人们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均应视为是一般赠与,分手时就难以追讨。

  陆炜炜指出,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两人明确约定赠与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若是双方最终分手、未能结婚,赠与财产的目的也就随之落空,或者在发送微信红包时,另一方出具了借条,这时接受财物的一方应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返还。这样既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和善良风俗,也遵循了民事活动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但是并不能简单地认定只要是大额财物赠与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只要当事人未结婚就可以主张返还,这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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