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手“转让店”没俩月就被赶
发布时间::2018-07-25 来源:本站

漫画/高岳

  □ 法制日报记者 潘从武 法制日报通讯员 王晨

  “位置好、客流旺、手续齐全、接手就能营业,要不是我家有事,我也不舍得……”“旺铺”的转让理由看上去很美,可总有人在接手“转让店”后,不知不觉被套路,不仅没赚到钱,还面临重大经济损失,更严重者还可能官司缠身。

  2017年9月,张月得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中山路附近一家饭馆“急转”,便去了解,与店主郭芳多次沟通后,她决定转接此店。

  2017年10月2日,张月与郭芳签订了一份《店铺转让合同》,约定郭芳将自己经营的饭馆店面转让给张月,虽然郭芳不是房东,且原饭馆与房东的租房协议在该年年底到期,但她表示可以协商续租事宜,并保证张月享有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签约后,张月向郭芳支付了18万元的转让费,可一周后,却收到了房东出具的通知,告知本由郭芳承租的饭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退房并搬离原址。

  “不是说好的可以续租吗?”张月找郭芳理论,郭芳表示,去年此时,房东也出具过解除续租协议的通知,但后来还是续签了一年的租房协议,她安慰张月不必太在意。

  可这一次,房东退租决心十足,多次对张月下发搬离通知。

  张月认为,郭芳有意隐瞒“转让店”事实,将其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与其签订的《店铺转让合同》、返还转让费18万元,并赔偿其相关损失两万余元。

  法院对此案审理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情形下签订的合同,当事人可申请撤销。本案中,双方确实存在重大误解,转让合同可予撤销。因郭芳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负责与房东协商房屋续租”的责任,故其对合同的撤销而产生的损失负有主要责任,即60%的缔约过失责任。张月在已知郭芳的《房屋租赁合同》快要到期的情况下,未与房东核实续租事宜,应当承担未尽注意义务的责任,即4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令郭芳向张月返还转让费的60%,并赔偿张月其他各项损失6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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