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律师:
您好。我有一位同事,中午回家吃完饭后,上班途中乘坐的出租车与一辆私家车发生交通事故,经路人报警并拨打120后,同事被送往医院抢救,事故导致同事右腿胫骨骨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私家车司机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0.9mg/100ml,属醉酒,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出租车司机未检出酒精,但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同事酒精含量为130.8mg/100ml,在事故中无责任,公司认为我的同事在家吃饭时喝酒了,不应该是工伤。请问我的同事可以向人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吗?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二)醉酒或者吸毒。其中“导致”这一词眼,明确了醉酒与事故发生有因果联系,即因职工的醉酒导致了事故的发生。您的同事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通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不承担责任,您的同事当时虽处于醉酒状态,但交通事故的发生与醉酒行为之间缺乏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表明这一事故的发生与您同事的醉酒无必然联系。据此,您可以向人保部门申请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