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法: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是最好的选择
发布时间::2018-02-22 来源:本站

    近日,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敦促涉黑涉恶类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那么,哪些情形可以视为投案自首呢?河南省律师刑事辩护委委员、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主任孙东升主动投身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宣传,为广大市民答疑解惑。 

孙东升介绍说,“自首是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投案自首有两部分构成,一是主动投案,二是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里、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孙律师特别提醒: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虽然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以参照法律对自首的有关规定酌情从轻处罚。

    对于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后的量刑,孙东升说,根据《刑法》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主动投案构成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40%,犯罪较轻的自首,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于处罚。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是最好的选择”。因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规定,2018年3月1日前主动投案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期间内不主动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处罚。”


主办:漯河市司法局
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2020029758号 公安备案:豫公网安备 41110202000111号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