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批准启动三项试点工作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业对外开放水平
发布时间::2015-06-12 来源:本站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提出的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的开放措施,落实《内地与香港(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八和补充协议十有关密切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合作的两项新开放措施,我部于2014年1月27日下达批复(司复[2014]1号、司复[2014]2号、司复[2014]3号)同意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密切中外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方式和机制试点工作方案》和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的《关于在广东省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试点的工作方案》、《关于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试点的工作方案》。这是我部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进一步提高我国律师业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举措。

  上海市司法局提出的在上海自贸区开展“探索密切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的试点措施主要有两项,一是允许在上海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即由中国律师事务所向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派驻中国执业律师担任中国法律顾问,由外国律师事务所向中国律师事务所派驻外国律师担任外国法律顾问,在各自执业范围、权限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开展业务合作。二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即由已在中国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以分工协作方式,向中外客户分别提供涉及外国和中国法律适用的法律服务。联营期间,双方的法律地位、名称和财务保持独立,各自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提出,允许已在内地设立代表处的港澳律师事务所参与前述试点工作;待大陆开放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代表处后再考虑其参与试点问题。

  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的落实CEPA补充协议八开放措施的试点方案,主要是确定在深圳前海、广州南沙和珠海横琴三地,按照从严把握、循序渐进原则,开展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型联营的试点,即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广东省内试点地区组建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以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对外提供法律服务,承担法律责任。联营律师事务所采取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方案还就两地律所参与合伙联营试点的条件,合伙联营各方出资、派驻律师的安排,合伙联营的业务安排和限制,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对合伙联营实施监督管理的安排作出规定。明确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只能受理承办民商事领域的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不得受理承办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刑事诉讼、行政诉讼法律事务。各方派驻律师按各自执业范围分工协作、合作办理相关业务。

  广东省司法厅提出的落实CEPA补充协议十开放措施的试点方案,主要是在广东开展由内地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试点,即允许香港律师事务所与广东省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由广东省律师事务所向香港律师事务所驻粤代表机构派驻内地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采用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代表机构业务中涉及内地法律适用的法律事务。方案还就参与试点的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范围和条件,派驻律师的方式和数量控制,派驻律师担任内地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执业方式及执业过错责任承担,对派驻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等问题作出了相关安排。

  这三项试点获批启动,是司法部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适应全面深化改革要求,按照积极、稳妥渐进原则逐步扩大深化我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我法律服务业对外开放合作进入新的阶段。这三项新的开放措施,有助于拓展中外律师事务所以及内地与港澳律师业开展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渠道,提升合作水平,通过资源整合、优势互补、密切合作,更好地面向客户提供跨境、配套法律服务,同时有利于中国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内地与港澳律师事务所之间相互学习借鉴,共同提升律师服务专业水准和国际业务竞争能力,更好地服务我对外开放。

  下一步,我部将指导广东省司法厅、上海市司法局抓紧制定配套实施措施,切实做好试点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及时调研解决试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定期评估试点进展情况,不断提高指导管理工作的针对性、有效性,确保试点工作严格规范、有序推进。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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