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找上门,才知“女友”是男子
发布时间::2019-09-24 来源:本站

陶 琛 刘笑贫

时间:2019年9月9日

地点: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案由:诈骗罪

案情: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注册昵称为“张某曦”的微信,冒充漂亮女性,在网上发布暧昧信息,并添加被害人为好友。确定恋爱关系后,左某以还房贷、节假日红包、买衣服等为由,骗取4名被害人钱财共计56376.08元。

案情回放

今年23岁的左某是湖南岳阳人。2013年大专毕业后,一直在长沙,先后做过几份工作,都不如意。由于没有固定工作和稳定经济来源,左某萌生冒充女性通过网恋骗取钱财的想法。

为引起男性注意,左某开始“包装”自己。左某为自己设定了一个身份——张某曦,1990年出生,爱好健身,在湖南广播电视台从事电视制作工作。为营造真实生活氛围,左某将一名女性微商好友的朋友圈生活照片下载下来,并发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上。

此外,左某还在微博、探探等多个社交软件上,以张某曦的名义注册账号,每隔几天更新生活动态,发布照片,使张某曦这个身份看上去更加“真实”。

鱼饵已经挂上,就等鱼儿上钩了。2018年4月,左某通过探探平台与谢军(化名)结识,并互加了微信好友。

在平时的聊天中,“张某曦”总会发送一些暧昧信息撩拨谢军,一来二去,两人最终确定了恋人关系。为讨“女友”欢心,谢军经常在微信上发些小红包,金额在32元至88元不等,二人的感情迅速“升温”。

交往了十来天后,谢军在微信上提出,想见“女友”一面,但被张某曦推托了。

在接下来的日子里,“女友”以节日红包、还房贷等为由向谢军索要钱财,谢军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女友”转账3.2万余元。

2018年12月,公安机关在侦办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发现被告人左某有重大嫌疑,遂将其抓获,在对左某审查时,发现其并不涉嫌侵犯商业秘密。在审查过程中,左某主动向公安机关供述其利用微信骗取谢军等四人财物的犯罪事实。

之后,办案民警通知谢军等四人到派出所协助调查,四人才发觉被骗。

庭审现场

在庭审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有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微信截图等书证及物证照片、辨认笔录、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进行了讯问,被告人左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表示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

被告人左某的辩护律师提出,左某是被传唤到公安机关后,主动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构成自首;涉案的部分钱款应认定为赠与。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左某注册昵称为张某曦的微信,冒充漂亮女性,在网上发布暧昧信息,以谈恋爱为名,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转账方式骗取被害人谢某、刘某、陈某、甘某的钱财,共计人民币56376.08元。

犯罪行为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左某到案后,主动供述其利用微信诈骗的犯罪事实,即被告人左某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结合本案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予以从轻处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法院认为,被告人左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左某有自首行为应从轻处罚的意见,经审查,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左某的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骗取被害人谢某财物中,有6000元不是诈骗,是借款;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左某骗取被害人陈某共计人民币11495.32元,不是诈骗所得,是被害人陈某自愿支付。

法院认为,经审查,被告人左某在微信中冒充漂亮女性张某曦,在网上发布暧昧信息,以谈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的钱财,有被告人左某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有微信截图、转账记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证明被告人左某骗取被害人谢某、陈某的钱财的事实,其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左某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法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长沙开福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左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左某退赔被害人谢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2453元;退赔被害人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9427.76元;退赔被害人刘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1495.32元。

法官提醒

长沙开福区法院刑庭法官宋敏表示,近年来,网络交友诈骗案件频发,然而网络交友诈骗套路并不复杂,一般被害人与“骗子”并未真实见面,“骗子”却以各种理由向被害人索要财物。网络交友有风险,涉及钱财要留心。在此,提醒广大网民群众在使用微信、QQ、抖音等社交平台时,要时刻保持警惕,增强防骗意识,一定要注意甄别网友身份信息,不能仅凭“朋友圈靓照”“暧昧语音”等信息便与网友交心、转账,从而导致个人财产损失。

主办:漯河市司法局
工信部备案号:豫ICP备2020029758号 公安备案:豫公网安备 41110202000111号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