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还是侵权?自媒体的畅所欲言之困
发布时间::2019-04-12 来源:本站

□ 余慧晶

时间:2019年3月29日

地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案情:某传媒公司以两家开发商“挂羊头卖狗肉”为噱头,撰写了三篇网络推文,随后涉事两开发商以名誉侵权为由,诉至法院,向传媒公司索赔100万元。

案情回放

2019年新春前后,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微信公众号因为连续发布三篇推文,在广西桂林的商业楼盘业主当中掀起轩然大波。

文章以“某某楼盘‘挂羊头卖狗肉’”为标题,传播两家有相当社会影响力的开发商在联合建造的商业楼盘营销推广过程中涉嫌虚假宣传的消息,并根据业主的口述,讲述了楼盘无法按时完成验收、业主未及时收到房产证等情况。经过多种网络传播渠道的发酵,三篇文章的总阅读量接近3万次。

两开发商对这一舆情高度关注,他们联系首次发表三篇推文的微信公众号运营企业——桂林市某影视文化传媒公司,要求对方删除文章,澄清事实,并公开道歉,但遭到拒绝。两开发商遂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对该传媒公司发起名誉侵权诉讼,要求后者赔偿商誉损失10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月30日,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该案,并组织双方进行案前调解。

调解过程中,双方对案件关键事实各执一词,对侵权行为的构成标准更是争论激烈,调解效果并不理想,随后该案转入庭审阶段。3月29日上午9时许,该案在七星区法院民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现场

原告委屈:被告不止污蔑我们“挂羊头卖狗肉”

原告诉称,两家开发商合作开发的该楼盘,系由原告之一的A公司规划承建,另一原告B公司提供品质监理和物业服务,因B公司市场影响力更大且物业服务具有特色,所以在双方共同制订的营销方案中,B公司作为重点内容进行宣传,消费者在签署购房合同时均受到明确提醒,了解该楼盘系A公司规划承建的事实,业主在签署购房协议时及入住多年后均未对此提出异议。但部分业主因其它事由与开发商产生矛盾后,故意歪曲夸大广告问题,以此为由头吸引媒体关注,被告不加分辨,全盘采信,并将此作为系列文章的核心主题。

原告认为,被告将房产证办理、房屋验收、安装一户一表过程中的常见问题,和所谓的“虚假广告”强行关联,加深了社会对两原告经营表现的误解。不仅如此,被告更是对“开发商雇佣小混混殴打业主”、部分房屋出现墙体裂缝是质量不合格等虚假信息,不加甄别地写进推文中,还配以指向不明的图片进行大肆炒作,全然不顾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以及房屋全部通过质监部门验收的事实。

原告强调,被告将所掌握的片面信息经过拼凑组合,刻意塑造出两原告事先合谋虚假宣传,其后售给消费者质量低劣的房屋,再以暴力手段阻止业主维权的“霸道开发商”形象,其目的不过是利用时下消费者关注的热点来给自己的公众号引流和涨粉,有意地制造或放纵原告商誉为此遭受巨大损失的后果,致使一些已有购房意向的消费者因此推迟或放弃购买计划。

被告不服:客观转述,并无不妥

被告首先申请四名业主证人出庭,证人对被告文章中披露的部分信息予以证明。

被告辩称,原告所谓的“不实消息”均为被告向当事业主了解情况后,客观转述的内容,并不代表被告观点。且被告在三篇推文中,专门撰写了一篇由原告提供消息的内容,该内容有被告与原告的电话录音为证,标题特别注明“开发商澄清……”说明被告是本着客观、全面转述事件原貌的态度制作和推送相关文章的。

被告认为,只是因为业主作为主述的推文,较开发商为主述的推文受到读者关注更多,影响力更大,原告才错误地认为其商誉损失系因被告的推文行为所致。实际上,读者已从不同主述者角度对相关事件形成了独立看法,主动选择倾向于业主主述的内容而已,即便原告产生了商誉损失,也是由其自身的不当行为引起。

焦点之争:舆论监督与名誉侵权的边界

被告认为,自己仅作为舆论监督平台承载各方观点,不应承担名誉侵权责任。理由是,“客观转述”不同于名誉侵权的具体行为,即便在转述过程中存在不够全面的情况,也因观点非由被告所出而不应受到追究;造成原告商誉降低的事实无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意向客户流失统计》依据十分随便,不足以作为法庭裁判依据;即使原告能够证明商誉降低,也是因普通读者和消费者的自由判断决定,是原告自身经营行为失当造成。

原告辩称,被告并非单纯转发观点,三篇推文通过断章取义和随意拼凑构成了一系列虚假事实,造成读者依此作出对原告商誉不利的判断。而网络的特性使这种不良影响以几何级增长,仅朋友圈、微博、论坛上的转发量就不可统计,云端储存的永久性、巨量性更令这种损害持续、加倍地放大,对原告造成的名誉伤害更加严重。

法官认为,该案是否构成侵权的核心问题,仍是行为是否符合一般名誉侵权的基本构成要件,即行为、结果、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该案中,“挂羊头卖狗肉”的核心表述是否代表了三篇推文具有价值倾向,而该表述又是否拥有可靠的事实依据,还需法庭进一步调查确定。因名誉侵权结果的“不具象”特征,并不要求被侵权人遭受了具体的物质性损害,只要达到足以致使企业经营发生极大困难,或社会评价严重降低即可。结合该案,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目前该案尚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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